
1、子女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lián)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xù)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