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債務的轉移可能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因此法律對債務轉讓的條件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具體包括以下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債務的移轉,也不發(fā)生債務移轉的效力。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三)形式要件。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依照其規(guī)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民法典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xié)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就很難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