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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5
更新時間:2022-03-15 09:54:06作者:未知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解釋: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為了收集證據(jù),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而且,在檢驗、鑒定結束后五日內就應當發(fā)還給當事人。
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y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上述規(guī)定已經不適用,交警不得以當事人未支付醫(yī)療費、賠償款為由扣留事故車輛,事故處理中很普遍的交錢才放車的做法是違法的。
當然,對于來歷不明、無牌證、已到報廢年限、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應當按照相應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