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該合同約定房屋的成交價格為50萬元,在簽訂合同當時,乙方支付與甲方2萬元定金,并約定余額待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付清。簽訂合同時,因為甲方表示需出差兩月,所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待甲方回來后再辦理過戶手續(xù)。兩個月后,甲方回來,乙方立即催促甲方辦理過戶手續(xù),但此時房價瘋漲,該房屋現(xiàn)市場價已漲到60萬元。
2、甲方即向乙方表示需加價5萬元,否則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2萬元定金。乙方認為如果這么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現(xiàn)在即使拿了他賠償?shù)亩ń鹨矡o法買到同樣地段同檔次和品質(zhì)的房子。處理這類案件有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定金是履約的擔保,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當然可以選擇雙倍返還定金來解除合同,而繳納定金的一方則可以選擇放棄定金來解除合同。
因此,上述案件中,作為賣方的甲方可以選擇放棄定金來解除合同。我認為,這種理解是欠妥當?shù)?。這等于在鼓勵合同的買賣雙方違約,我們現(xiàn)在假設(shè),如果房價跌了,比如變成40萬了,那么現(xiàn)在買方就可以以放棄2萬元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了。這不但不利于保護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還鼓勵訂立合同的雙方不誠信的行為。如果發(fā)生上述案件,作為守約方,不僅可以提出依據(jù)定金罰則索賠,同時在定金之外還可以提出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