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自愿和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嫖娼,是指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指賣淫者在與對方發(fā)生性關系時的主觀目的是營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為目的。這就排除了:以戀愛為基礎發(fā)生的婚前、婚外性行為;以交朋友、單純追求性刺激為目的而發(fā)生的性行為;雙方?jīng)]有金錢交易,單純地為獲得生理滿足而發(fā)生的性行為。
目前,關于賣淫嫖娼的認定,認為“營利”不僅包括金錢,還包括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大部分人也贊同這種觀點,因而在實踐中,只要行為人雙方涉及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公安民警便將其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
對于賣淫、嫖娼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