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緊急避險雖然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但也并非均為合法行為。因為它們在原則上具有民事違法性,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緊急避險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避險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所在。
緊急避險在對
第三方造成危害的時候,或者對他人財物等造成影響,當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br>根據緊急避險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害的程度來計算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