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將可能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應當維持原來的狀況,不得隨意擴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響相鄰使用人。承租人要改變合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
2、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時限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后租日。私房轉租當事人應在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后的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
(1)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2)轉租合同;
(3)轉租的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yè)、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轉租合同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市房地局在農場系統(tǒng)設置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應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4、私房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