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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更新時間:2022-06-23 11:24:37作者:未知
身份證丟失了去補辦是需要有效的戶口簿原件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去辦理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具體規(guī)定如下:
1、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2、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fā)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fā)或者補領新證。
3、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