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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更新時間:2022-07-12 21:09:54作者:未知
1、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1997年4月至6月期間,孫小果以劫持、威脅等方法控制被害人,并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對一名17歲和兩名15歲的未成年少女、一名未滿14歲的幼女實施強奸。
2、孫小果所犯強奸罪具有公共場所劫持和強奸婦女多人等兩個特別嚴重情節(jié),并具有當眾強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奸未成年少女及幼女(其中有兩人系在校學生)、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強奸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情節(jié),孫小果的強奸犯罪已達到1979年刑法判處死刑的量刑標準。
3、同時,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凌辱摧殘,致一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兇殘,令人發(fā)指,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孫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致傷三名被害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4、孫小果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屬于罪行嚴重、罪大惡極。
5、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手段、犯罪情節(jié)、犯罪主觀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進行綜合評價后,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認定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1994年犯強奸罪未執(zhí)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