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行政案件為6個月,刑事案件為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2年。對生效裁判不服的,民訴法明確規(guī)定了六個月的再審申請期限。逾期申請的例外情形:(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屬于這三種情形的,逾期申請不予受理。而在現(xiàn)實中,逾期申請再審的情形屢見不鮮。這樣,不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請再審而被駁回的情形存在。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j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diào)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jīng)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jīng)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查,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