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注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后,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