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實踐當中,有些人立遺囑多年后才發(fā)生繼承,而且代書人可能也有過世,或者找不到的情況。這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相反證據說代書人不具備法定資格,這都有可能影響到代書遺囑的效力。因此,個人建議大家,有條件的情況下,盡量去公證處做公證遺囑,更加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