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和不同的角度劃分為8大種類:
(1)根據商標的構圖形式來分類,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
(2)根據商標的用途和作用來分類,可劃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3)根據商標擁有者、使用者的不同來分類,可劃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
(4)根據商標的管理來分類,總體上可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5)根據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動機來分類,可劃分為聯合商標、防御商標、證明商標。
(6)根據商標的寓意來分類,可劃分為有含義商標和無含義商標。
(7)根據商標使用的方式來分類,可劃分為主商標、分商標、商品群商標、具體商品商標。
(8)根據商標的載體分類,可分為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