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立即違約也是需要也沒有擔違約責任的;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發(fā)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二)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jù)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三)《民法典》沒有規(guī)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
(四)一般認為,現(xiàn)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guī)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承租人不交付租金的情況。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即自承租人應當支付租金之日起,如出租人在一年內(nèi)不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則一年后,出租人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不再對出租人的債權給予強制保護,出租人向法院起訴后,法院會駁回出租人的訴訟請求。出租人只能自己向承租人主張。如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允許,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并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承租人提前退租,屬于違約,出租人可以依據(jù)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因此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