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蛘咭云渌椒?,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馬永順律師
2、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至于何謂“數(shù)額較大”有待于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如采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3、認定
“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qū)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xiàn)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