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1、要有對于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2、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3、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jù):
(一)證明原判決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新證據(jù),新證據(jù)是指審判時未收集到的足以影響定案量刑的證據(jù);
(二)證明據(jù)以定案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證據(jù)。
(三)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證據(jù)。
(四)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證據(jù)。
(五)證明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證判決、裁定的證據(jù)。
二、刑事申訴的管轄如何確定
刑事申訴管轄,是指司法機關受理刑事申訴的分工制度。根據(jù)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第203條關于申訴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提出申訴”的規(guī)定,刑事申訴的管轄既指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之間受理刑事申訴的分工。至于他們管轄范圍怎樣劃分,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多是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所以形成都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狀況,即使是各級人民檢察院接受的申訴材料,也都轉(zhuǎn)給人民法院處理。這種作法,不符合立法的原旨與要求。因為一方面使人民法院擔負難以承受的大量任務,另一方面,人民檢察院也有失于審判監(jiān)督職責。因此,對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的管轄分工,應從立法上加以明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的經(jīng)驗來看,我們認為,可根據(jù)申訴主體的不同對它們的管轄范圍作如下劃分: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因為被告人在原審法院是行使辯護職能的一方,刑事申訴實質(zhì)上是其辯護行為的繼續(xù)與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直接涉及法院原裁判是否正確,能否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問題,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審判監(jiān)督職能進行審查處理最為適宜。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應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因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刑事申訴實質(zhì)上是一種控訴行為,他們從控訴者的立場出發(fā),要求追究被判決人應負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最為適宜。我們知道,我國刑事訴訟基于職權主義,追究公訴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實行公訴。人民檢察院進行公訴,即代表國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愿望。同時,由于人民檢察院與被害人的訴訟立場一致性,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活動以及應否依法提出抗訴,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檢察院做說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于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