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攝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攝影作品成為著作權保護客體的要件。
1、攝影是一個傳遞信息的過程,人們通過照片來表達拍攝者對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對事件的敏銳觸角及靈活果斷的反應。因而,攝影作品是人類的智力創(chuàng)造活動所產生的結果。
2、攝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種符碼化的信號,通過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觀看者受到觸動、感染和震撼。因此,攝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
3、攝影作品可以通過翻拍、打印、沖洗等方式無限制地被客觀再現(xiàn)、傳播。因而,攝影作品具有可重復性。
4、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必須是在創(chuàng)意、取景、造型、構圖、暗房技術和圖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一張照片成為攝影作品的關鍵不在于其攝影對象、攝影目的、攝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獨創(chuàng)性。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照片只是照相機完成的機械性過程取得的結果,不受法律保護,而對攝影作品進行翻拍是復制行為,也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能享有著作權。所以,攝影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
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月票的照片、護照照片(包括自動攝影機拍攝的照片)不受法律保護。此外,反映時事新聞的攝影作品與時事新聞不同,同樣登載于新聞紙上,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以書寫符號表達的時事新不受法律保護,但反映時事新聞的攝影作品要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