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jīng)過三個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與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般的刑事案件四五個月就可以判決,案情復雜的可達一年多。
一、偵查階段: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nèi)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jù)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nèi)。
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的案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