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司法部出臺了一份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關于2017年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嗎的通知,這意味著伴隨房屋遺產繼承事項多年的“公證”環(huán)節(jié)已不再成為必需。
2、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需要公證。需要公證的手續(xù)如下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guī)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提交執(zhí)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經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規(guī)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并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