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會承擔相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借給別人買車后,你就是名義車主。名義上,你就是車輛所有權人,對車輛有處置權力,可以買賣。但如果車輛出了什么事故,造成了損失,你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能否查明車輛的實際車主,一般分如下兩種情況:如果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同時參加訴訟,并且承認車輛的實際歸屬情況。
5、因登記車主并未出資購買和使用該車輛,不是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實際歸屬者,且登記車主能夠證明其在出借身份證給他人購車的過程中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原告方對借用身份證購車一事沒有異議,則登記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實際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如果出現(xiàn)實際車主不承認車輛實際歸屬、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事故發(fā)生后逃逸等情形,而登記車主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那么就無法查清車輛的實際歸屬情況。
7、因車輛登記具有物權公示作用,登記車主就是車輛所有人。如果登記車主認定為車輛的實際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