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試用期不支付薪水違法?! ?br>2、《勞動合同法》限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薄 ?br>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薪水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職位最低檔薪水或者勞動合同商定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水準則?! ?br>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一項、第二項限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