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注冊商標有效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注冊權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終止無效;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