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婚姻關系中,通常情況下第三者被定義為破壞別人家庭的人和影響別人夫妻關系的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是故意去破壞別人的婚姻關系的,有的有配偶一方隱瞞婚姻事實真相,使無配偶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者是有配偶一方隱瞞婚姻關系致使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有配偶一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者在被有配偶一方欺瞞,對有配偶一方的婚姻關系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則不構成重婚罪,反而第三者還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與有配偶者的婚姻關系無效,如果第三者是被有配偶者脅迫結婚或者脅迫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nèi)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民法典規(guī)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3、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nèi)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