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條件是:
1、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
2、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
4、其他標準。
二、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六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