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農村房屋進行買賣的有效條件是:農村自建房屋買賣的雙方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買賣經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認可,房屋買受方在該村集體中沒有其他的宅基地或其他房產。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