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不受限制,當事人可以在取得結婚登記后的任何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2)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期限為1年不適用中止,其性質屬于不變期間,不會主動干預,別人也無權干涉、中斷或者延長,是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xù)期間,這里的一年應當理解為除斥期間,也可以不提出,權利人即喪失該權利,超過該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撤銷。因為可撤銷的婚姻是效力待定的婚姻,而該權利的行使完全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思,法律規(guī)定的除斥期間的目的是對有瑕疵婚姻給予糾正的時間和機會、中斷或者延長,即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