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愿平等原則
調解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自律型糾紛解決方式,應當將調解置于當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長線上,從而使其真正成為當事人自己解決問題的努力過程。因此,自愿平等是調解的本質屬性,也是調解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自愿平等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開展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自愿平等原則凸顯了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在具體調解過程中,體現(xiàn)為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xié)商時參考等。
2.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調解的開展以及達成協(xié)議等都必須依法進行。該原則包含以下內容:只能針對法律允許調解的糾紛種類開展調解,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得通過調解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互諒互讓,減少或放棄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權利,達成一致意見的和解協(xié)議,才能算是一個合法有效的糾紛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