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違約責任:如果主播宣傳的內容涉及具體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質量等信息,消費者同意并下單的,其宣傳內容屬于要約,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賣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推介的內容,則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撤銷買賣合同: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也可以要求撤銷買賣合同。
3、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因此,如果帶貨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被欺騙的消費者還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