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jù)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nèi)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jīng)營、掛靠、租賃等經(jīng)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jīng)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