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于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fā)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二)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于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于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并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tài)時,則不能說該行為有害于債權。
3、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shù)囊蚬P系,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fā)生撤銷權。
所謂因果關系,即債務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其無清償資力即可。
(三)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這一要件依債務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受益人均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
2、第三人的惡意。對于第三人的惡意學術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受讓人只需知道債務人是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便構成惡意。
(2)受讓人不僅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價價轉讓,而且要知道此種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才構成惡意。
也就是說債權人想要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以上的5個條件,也就是說首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合法的,在債務人處理自己財產的時候損害到了債權人的的債權,導致債權人有財產損害,然后債務人處理自己財產的時主觀上是帶有惡意的,滿足以上幾個條件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以此達到保護自己債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