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復議
政府下達了《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guī)定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如果對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群眾只能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如果只是對執(zhí)法部門或者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如果群眾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復議。
法律專家介紹,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天之內(nèi)要申請行政復議,超期就無效了,但是如果群眾的確不知道決定書早已下達,也可以行政復議,但是必須拿出證據(jù)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遷者拿出了群眾知情的證據(jù),群眾的復議請求將被駁回。
(二)行政訴訟即“打官司”
這次政府下達的《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中明確規(guī)定,“群眾不服決定,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行政復議和訴訟不能同時進行,可以先復議后訴訟,也可以直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