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無效的撤銷
1.注冊商標爭議的撤銷。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
2.注冊不當?shù)某蜂N。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15、16、31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nèi),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br>3.司法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guān)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撤銷注冊商標的法律后果。因注冊商標爭議或注冊不當而被撤銷的,由于這類商標本來就屬于不能被注冊的違法商標,因而其商標權(quán)視為自始不存在。有關(guān)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quán)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quán)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轉(zhuǎn)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違法使用商標的撤銷
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zhuǎn)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注冊商標因為違法使用被撤銷的,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quán)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生效之日起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