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東出資不實
就是指股東沒有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沒有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地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就會要求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如果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被起訴,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就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沒有存在這些材料,那么就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2、股東抽逃資金
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作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無力還債被起訴,公司股東可能就要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3、另外,還包括很多其他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沒有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yè)由此造成了債務,或是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