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安同意取保候審后,會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作出后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時候就放人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單位或個人,責令其向執(zhí)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決定機關在核實保證金已經(jīng)交納到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執(zhí)行機關,并告知執(zhí)行機關在執(zhí)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執(zhí)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