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一定,只有起訴離婚才會需要。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
2、通過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xiàn)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xié)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
3、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xié)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xié)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x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