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關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會開庭審理的,如果是公訴案件則需要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如果是自訴案件,則由自訴人提起訴訟。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公訴案件之中,法庭是應該在開庭十天以前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就是說刑事訴訟起訴書送達時間一般是十天左右。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