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所謂不真正義務,從學理上說是指權利人對自己利益的維護照顧義務。違反此種義務,僅使權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發(fā)生損害賠償問題。因為對不真正義務的違反,從本質上說是權利人對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棄,相對方沒有過錯,因而不可歸責于相對方。不真正義務的主要特征是權利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會發(fā)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
2、不真正義務,又稱不真正合同義務、間接義務,是指在合同關系違約方的損害減損義務。合同法第11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不真正義務有別于合同約定義務。合同約定義務是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而不真正義務是違約發(fā)生時非違約一方的義務,故稱其為不真正義務。它的理論根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關系中,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非違約方面對損失擴大而坐視不管,待以后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這顯然會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更是一種濫用自己權利的非誠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