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由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繳納訴訟費之后,人民法院會會向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出具人民法院訴訟費票據(jù)。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