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彩禮需要返還的情況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第二種是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是卻沒有共同生活;第三種是男方給付彩禮后導致生活困難,難以維持當前生活。
離婚彩禮不能要回來的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xù)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