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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佛山市南海區(qū)農村宅基地管理規(guī)定政策原文

        更新時間:2022-07-21 18:04:19作者:佚名

        佛山市南海區(qū)農村宅基地管理規(guī)定政策原文

        佛山市南海區(qū)農村宅基地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構建權責明晰、規(guī)范有序、集約高效、監(jiān)管有力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農村村民,是指本區(qū)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農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管理亦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規(guī)定所稱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包括新建、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住房等情況。

          本規(guī)定所稱的新建住房,是指農村村民在新獲批宅基地上建設住房的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的原址翻建住房,是指農村村民在現(xiàn)有的宅基地上原址拆舊建新的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的改擴建住房,是指農村村民申請調整現(xiàn)有的宅基地紅線的形狀(或面積)后,拆舊建新的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的異址新建住房,是指農村村民在獲批新址宅基地上,建設住房并拆除舊址住房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可以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和使用堅持規(guī)劃先行、分區(qū)管控、集約節(jié)約的原則,按照“一戶一宅、面積合規(guī)”的要求嚴格審批;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法定規(guī)劃的條件下可采取村居社區(qū)公寓、多戶聯(lián)合建房形式保障農村村民實現(xiàn)戶有所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條 按照科學合理、疏堵結合、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有效化解矛盾,同時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管,以考核強化責任落實,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規(guī)劃和管控

          第六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以農村宅基地禁建區(qū)、限建區(qū)、可建區(qū)劃定成果為基礎,結合村民需求,在國土空間規(guī)劃基礎上,編制村莊規(guī)劃或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村莊規(guī)劃篇章,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優(yōu)化農村居民點布局,作為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規(guī)劃基礎。

          第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或村莊規(guī)劃,盡量使用原有的農村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城市藍線或其他禁止建設范圍內的土地。涉及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xù)。

          農村住宅建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15米,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

          第八條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農村居民點內存量建設用地建設住宅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涉及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或農村居民點內非住宅用途的其他存量建設用地的,按規(guī)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轄區(qū)實際情況開展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情況統(tǒng)計調查,每年定期提出下一年度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

        第三章 村級議事和管理

          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村級議事和管理工作應當突出村(社區(qū))黨組織的全面領導作用,強化村(居)民委員會的管理監(jiān)督職責,完善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權行使機制,促進農村宅基地管理實現(xiàn)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社區(qū))黨組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指導下代表農村村民集體依法依規(guī)行使所有權權利。負責事項包括:

          (一)制定并公布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集體管理制度;

          (二)配合鎮(zhèn)(街道)編制村莊規(guī)劃或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村莊規(guī)劃篇章、開展農村住宅用地需求調查和制定年度用地計劃等工作;

          (三)組織實施農村宅基地分配、流轉、收回以及有償使用等活動;

          (四)監(jiān)督指導農村村民依法實施用地建房活動;

          (五)組織實施村居社區(qū)公寓建設活動;

          (六)調處因農村宅基地分配、建房、使用、流轉等產生的矛盾糾紛;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的其他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權利。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是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活動的村級監(jiān)管主體,承擔相應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責,指導和監(jiān)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guī)行使農村宅基地所有權。管理內容包括:

          (一)構建村(社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參與的村級共管工作機制;

          (二)配合鎮(zhèn)(街道)編制村莊規(guī)劃或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村莊規(guī)劃篇章、開展農村住宅用地需求調查和制定年度用地計劃等工作;

          (三)制定并公布包含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內容的村規(guī)民約,備案所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集體管理制度;

          (四)負責村(社區(qū))范圍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村居社區(qū)公寓建設的審查和監(jiān)管,制止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

          (五)引導農村村民按指定風貌建房,組織開展人居環(huán)境整治提升;

          (六)實施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流轉、有償使用、退出盤活等審查;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村(居)民委員會監(jiān)管的其他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依托村(社區(qū))黨組織提議、黨員大會審議等方式強化村(社區(qū))黨組織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各項工作的全面領導。提議和審議事項應當包括:

          (一)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集體管理制度、包含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內容的村規(guī)民約;

          (二)規(guī)劃編制、用地分配、村居社區(qū)公寓建設、有償使用等涉眾面廣的重大事項;

          (三)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違法行為采取的懲戒和限制措施;

          (四)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黨員、干部帶頭違法違規(guī)建設住宅的處置;

          (五)其他應當提議和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村級協(xié)管員工作制度,將農村宅基地日常監(jiān)督管理責任落實到人、任務落實到位。負責事項應當包括:

          (一)負責本村(社區(qū))、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宅基地法律法規(guī)制度宣傳;

          (二)負責本村(社區(qū))、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資格初步審查,協(xié)助準備材料,收集整理、歸檔提交;

          (三)負責配合鎮(zhèn)(街道)落實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四到場”監(jiān)管工作機制,嚴格落實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建中巡查到場、住宅建成后驗收到場“四到場”要求,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和報告違法行為;

          (四)負責處理、調解農村宅基地分配、建房、使用、流轉等矛盾糾紛或舉報投訴;

          (五)負責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分配資格認定和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宅基地應當按照“以戶取得、戶內共有”的方式分配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戶”:

          (一)夫妻與其未達到18周歲的子女組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視為“一戶”;

          (二)子女達到18周歲后可視為單獨“一戶”。

          第十六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已達到18周歲的農村村民,可作為“戶代表”以“戶”為單位申請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審查認定:

          (一)“戶”內在本村(社區(qū))范圍內無農村宅基地的;

          (二)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含征地拆遷)、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三)原農村宅基地已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在交回后“戶”內沒有其他農村宅基地的;

          (四)其他按規(guī)定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

          (一)“戶”內成員在本村(社區(qū))范圍內已有農村宅基地(含已建未登記的農村宅基地、村居社區(qū)公寓)的;

          (二)“戶”內成員的父母、子女在本村(社區(qū))范圍內存在“一戶多宅”(含已建未登記的農村宅基地、村居社區(qū)公寓)行為的;

          (三)“戶”內成員自2018年2月26日之后以轉讓、贈與或者其他形式流轉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區(qū)公寓的;

          (四)“戶”內成員將農村宅基地改為經營性場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五)“戶”內成員征地拆遷時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諾放棄農村宅基地安排的;

          (六)“戶”內成員的原房屋位于征地拆遷范圍,已簽訂拆遷回遷協(xié)議,根據拆遷協(xié)議應當拆除但原房屋并未全部拆除或者收回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請的情形。

          第十八條 取得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農村村民,享有以下其中一項權利:

          (一)申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單家獨院類型宅基地的資格;

          (二)申購本村(社區(qū))范圍內村居社區(qū)公寓的資格;

          (三)受讓本村(社區(qū))范圍內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資格;

          (四)受讓本鎮(zhèn)(街道)范圍內村居社區(qū)公寓的資格。

          屬于(二)(三)(四)情形的申購、受讓行為,需先征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者)同意方可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對符合條件的農村村民進行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審查認定,結合轄區(qū)實際采用定期更新或實時更新等方式實現(xiàn)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名錄庫動態(tài)管理。

        第五章 申請和審批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新建、改擴建、異址新建住房的,需按要求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表》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且分階段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個人自建房規(guī)劃設計要點》《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農村村民用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等批準文件后,方可動工建設。

          農村村民申請原址翻建住房的,需按要求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表》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經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且分階段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農村村民用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等批準文件后,方可動工建設。

          農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按本規(guī)定辦理施工備案手續(xù);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須向鎮(zhèn)(街道)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jiān)督登記手續(xù),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動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新建住宅的,需先申請納入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名錄庫,取得“一戶一宅”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住宅的,須重新核定土地邊界,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根據新批準的用地紅線進行房屋設計、建設,不得違規(guī)占用按相關規(guī)劃控制要求退出的用地。

          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新建、擴建住宅的批準紅線面積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原址翻建、改建、異址新建住宅重新核定批準的用地紅線不得超過原證載面積。

          第二十三條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異址新建住宅的,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宅基地退出協(xié)議。新農房建成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憑原農村宅基地退出協(xié)議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收回,注銷原不動產權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住房的特殊情形和限制條件:

          (一)未取得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農村村民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新建住房。

          (二)申請人“戶”內有多處宅基地的,2018年2月26日之后只允許其原址翻建、改建一處住房;

          (三)申請人“戶”內已申購村居社區(qū)公寓的,不得再申請新建、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住房。

          (四)申請人“戶”內有多處宅基地的,條件許可且用于自住的情況下,允許其合并多處宅基地后翻建或異址新建:

          合并后總面積不得超過原批準總面積,合并后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戶內需有相對應數量的可分戶成員;且合并后戶內可分戶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認定。

          合并后總面積少于80平方米且滿足“一戶一宅”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批準面積可放寬至80平方米。

          第二十五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鎮(zhèn)(街道)農業(yè)農村、自然資源、住建和水利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完善實地勘察聯(lián)合工作機制,嚴格落實批前核實、批后驗線、建中巡查、竣工驗收“四到場”要求。

          第二十六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lián)動運行的聯(lián)審聯(lián)辦制度,在村(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方便群眾辦事;有條件的鎮(zhèn)(街道)探索整合相關部門資源設立專職審批機構,實施集中辦公,提升審批效率。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應在取得《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農村村民用地建房施工報備審核意見表》等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未申請延期或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原批準文件失效。

        第六章 其他住宅建設活動

          第二十八條 堅持因地制宜、集約節(jié)約用地原則,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統(tǒng)籌指導本轄區(qū)的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實施村居社區(qū)公寓建設活動,最大限度解決農村村民住房需求問題。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編制的村莊規(guī)劃或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村莊規(guī)劃篇章中合理布局村居社區(qū)公寓的建設數量、區(qū)域;鼓勵各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以土地合并、置換等方式整合土地資源,打破村界、統(tǒng)籌規(guī)劃,促進農村住宅用地集約高效利用和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條 村居社區(qū)公寓的建設規(guī)模應以村民的實際居住需求為基礎。需求統(tǒng)計對象為:

          (一)已納入本村(社區(qū))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農村村民;

          (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xié)商一致,自愿退出原農村宅基地的農村村民;

          (三)原住宅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或因國家、集體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搬遷的農村村民;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表決同意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后統(tǒng)一安置的被拆遷戶;

          (五)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納入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條 堅持“一戶一宅”、集約節(jié)約用地原則,鼓勵農村村民開展多戶聯(lián)合建房活動,建成的住宅應當符合安全環(huán)保、綠色美觀、風貌提升的要求,體現(xiàn)嶺南建筑風格、特色。

        第七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第三十一條 未依法登記發(fā)證的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得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流轉。嚴禁城鎮(zhèn)居民和不符合條件的農村村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在房地一致、產權清晰、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已依法登記發(fā)證,且未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受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得處置的情形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其地上房屋流轉而發(fā)生轉移的(包括繼承、遺贈、贈與、有償轉讓、互換、司法拍賣、夫妻(離婚)析產等方式),可按規(guī)定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三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受讓方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繼承途徑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受讓方須為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合法繼承人;

          (二)以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受遺贈途徑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受讓方須為農村宅基地所在的村(居)范圍內具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農村村民;

          (三)以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贈與途徑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受讓方須為贈與人的父母、18周歲以上的子女且屬于農村宅基地所在村(居)戶內無農村宅基地的農村村民(因死亡發(fā)生繼承,其他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共有人或基于遺產分割而取得份額的共有人同意贈與給繼承人的,不受此限制);

          (四)以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有償轉讓途徑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受讓方須為農村宅基地所在的村(居)范圍內具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農村村民;

          (五)以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互換途徑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受讓方須為農村宅基地所在村(居)的農村村民;

          (六)以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司法拍賣途徑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受讓方須為農村宅基地所在的村(居)范圍內具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農村村民;

          (七)以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夫妻(離婚)途徑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受讓方須為農村宅基地所在村(居)的農村村民;

          因有償轉讓、互換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途徑發(fā)生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流轉,須征得農村宅基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三十三條 鼓勵農村村民將依法登記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出租給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展民宿產業(yè)、文創(chuàng)產業(yè)等項目。但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xié)商無異議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續(xù)訂合同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四條 在不改變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人可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以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八章 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收回機制

          第三十五條 對屬于下列情形的農村宅基地可實行自愿有償退出,并注銷(或變更)不動產權證:

          (一)農村村民因進城落戶自愿退出依法登記的農村宅基地的;

          (二)農村村民自愿退出不動產登記證書中備注為超占面積部分的農村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因繼承、受贈地上房屋等合法方式占有兩處及以上農村宅基地的,自愿退出依法登記的多宅部分的;

          (四)非農村村民自愿退出通過繼承、受贈地上房屋等合法方式占用的依法登記的農村宅基地的;

          (五)自愿有償退出的其他情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退出的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六條 對屬于下列情形的農村宅基地,報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無償收回,并注銷不動產權證:

          (一)惡意強占的;

          (二)批準遷建后無故不退出原農村宅基地的;

          (三)以農村宅基地置換村居社區(qū)公寓或新農村宅基地,未按約定退出原農村宅基地的;

          (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無人繼承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五)非農村村民在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地上房屋因坍塌或拆除等情形自然滅失后;

          (六)其他屬于應當依法無償收回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對屬于下列情形的農村宅基地,報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協(xié)商有償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并注銷不動產權證:

          (一)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的;

          (二)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依法登記但未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農村宅基地;

          (三)其他可以有償收回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對屬于下列情形的農村宅基地,在保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合理的措施進行整治:

          (一)空閑或地上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農村宅基地;

          (二)地上房屋經鑒定為危房、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閑置無人居住的;

          (三)其他應當進行整治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退出和收回的農村宅基地,應分配給具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本村村民,保障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地制宜探索打造“四小園”、建設公共設施、復墾復綠、發(fā)展新產業(yè)新業(yè)態(tài)、建設集體租賃住房、調整用途利用等多種形式盤活利用。

        第九章 不動產權登記

          第四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住宅的,新農房建成并通過驗收后,鎮(zhèn)(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聯(lián)合驗收結果制作權籍調查資料,依申請進行不動產權登記。

          申請人未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建設,或建筑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村居社區(qū)公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先行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村民共同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多戶聯(lián)合建房的,由共有人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并提供農村宅基地宗地合并批準文件和共有分配協(xié)議等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發(fā)生轉移流轉、退出、收回或抵押情形的,原農村宅基地產權人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章 遺留問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清轄區(qū)內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實際建成、作為居住使用且未完成房地一體登記的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及時引導農村村民按照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的相關政策進行確權登記。

          第四十四條 對于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經建成房屋,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xù),在符合“一戶一宅”前提下,農村村民可申請使用上述類型的農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建住宅,并按相關規(guī)劃控制要求進行用地紅線退縮,具體程序按照使用農村宅基地新建住宅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尊重歷史、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探索通過有償使用、有償退出、依法收回、安全監(jiān)管等多種方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第十一章 監(jiān)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區(qū)農業(yè)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和水利等職能部門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加強對各鎮(zhèn)(街道)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的指導和檢查工作。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符合本轄區(qū)實際的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政策及相關操作細則,并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完善包含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內容的村規(guī)民約,并指導本轄區(qū)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完善包含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內容的集體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建房監(jiān)管執(zhí)法制度,構建區(qū)、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三級聯(lián)動的動態(tài)巡查機制,及時發(fā)現(xiàn)、查處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行為,維護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秩序。

          第四十八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組織應當將涉及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事項規(guī)定以及舉報投訴電話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及時處理和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農村社會穩(wěn)定。

          第四十九條 區(qū)、鎮(zhèn)(街道)應當加強對村(社區(qū))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對于農村宅基地管理秩序混亂的村(社區(qū)),要及時責令其整改。對履行農村宅基地管理、監(jiān)督職責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當對相關負責人實施問責。

          第五十條 農村村民違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嚴禁城鎮(zhèn)居民和不符合條件的農村村民私自買賣農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從事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本規(guī)定由區(qū)農業(yè)農村局會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和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局南海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本文標簽: 宅基地  農村  村民  集體經濟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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