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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州城區(qū)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2-08-08 13:10:27作者:未知

        福州城區(qū)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增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五城區(qū)電動自行車黃色號牌及其附加標識的使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五城區(qū)是指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馬尾區(qū)。

          第三條 公安交管、大數(shù)據(jù)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城鄉(xiāng)建設、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共治機制,倡導電動自行車文明出行。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實行教育引導式動態(tài)管理。依據(jù)五城區(qū)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違法情況,附加使用綠色和紅色兩種顏色標識。綠色標識、紅色標識免費更換。

          綠色標識,適用于一年以上無交通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

          紅色標識,適用于一個季度內累計兩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或者一年內累計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標識:

         ?。ㄒ唬?strong>綠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違法的;

         ?。ǘ?strong>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使用滿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違法的。

          第六條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使用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號牌延期:

          (一)所有人戶籍遷出福州超過六個月的;

         ?。ǘ┧腥?strong>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超過六個月的;

          (三)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違反限行規(guī)定,經警告一次后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

          (四)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違法數(shù)量年度累計兩起及以上的。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附加紅色標識。

          第八條 綠色、紅色標識使用規(guī)則和更新車輛、限制通行等獎懲管理具體規(guī)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條 從事外賣寄遞服務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懸掛服務行業(yè)號段黃色號牌。

          第十一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電子行駛證與紙質行駛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于指定地點有序停放。未設停放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通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合理規(guī)劃,建設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實行人非分離,保障行人和電動自行車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

          電動自行車銷售、充電銷售、維修網點等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經營場所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的商業(yè)樓層。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經營場所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科學設置、合理布局電動自行車經營網點,原則上不在城區(qū)二環(huán)路以內布局。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當事人不在現(xiàn)場或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搬離至指定地點停放,并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存在未懸掛或者未按規(guī)定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電動自行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逾期不附加紅色標識等情形,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標簽: 電動自行車  號牌  標識  交通安全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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