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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22-09-14 22:52:35作者:智慧百科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秩序,方便群眾辦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立戶、出生、死亡、遷入遷出、項目登記、變更更正、注銷恢復、證件簽發(fā)、信息查詢等常住戶口(以下簡稱“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原則和義務】公民應當依法如實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并且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申請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政策規(guī)定,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主管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各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承擔。具有戶口登記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機構(以下簡稱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承辦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責任主體】公安派出所應設立戶籍窗口,并配備與實際工作量相適應的戶籍民警和輔警。

          戶籍民警由在編在職并取得戶口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民警擔任,承辦具體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協(xié)管資格的戶籍輔警,可以協(xié)助從事戶口登記事項受理、信息采集、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創(chuàng)新管理模式,推進戶口登記事項標準化、程序化、精確化建設,提高服務效能,方便群眾辦事。

          第二章立戶

          第一節(jié)家庭戶

          第七條【立戶標準】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地址同一成套房屋,以親屬關系維系的本地戶口居民和經審批落戶人員,立為一戶,登記為家庭戶。

          第八條【申請】在辦理戶口遷入登記等事項時,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符合立戶條件的,憑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立戶登記:

         ?。ㄒ唬┎粍赢a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權屬的證件;

         ?。ǘ┕凶》砍凶鈾嘧C明;

         ?。ㄈ┺r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ㄋ模┢渌蓢痢⒔ㄔO等職能部門出具,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屬于申請人的證明。

          房屋有產權共有人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聲明。

          非住宅類房屋、違法違規(guī)建造的房屋以及已經拆除的房屋,不予立戶。

          第九條【戶主】戶主由戶內成員中房屋的權利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擔任。房屋有產權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

          房屋權利人或承租人的戶口未登記在該房屋,或不愿意、不適宜登記為戶主的,由權利人或承租人指定戶內其他成員為戶主。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掛靠戶口人員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第十條【戶主職責】戶主負責申領補領和保管本戶的居民戶口簿,申報與戶有關的事項,按規(guī)定申報戶內成員的戶口登記事項,督促戶內其他成員及時申報。

          戶內成員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主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一條【分戶】戶內成員因分家、婚姻關系變化等原因,分割房屋產權,取得國土部門出具的房屋析產證明的,憑房屋析產證明、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新分戶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分戶登記。未取得房屋析產證明的,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產權共有人簽名同意的分家協(xié)議或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已分割的證明,以及房屋權屬證明、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產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證,申報分戶登記。

          獨立成套住宅或戶內夫妻之間、父母與未成年之間,不辦理分戶登記。

          第十二條【住址管理】戶口登記住址填寫房屋權屬證明的房屋坐落地址。坐落地址已廢止的,填寫地名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最新門(樓)牌詳址。暫未編制門(樓)牌詳址的,可以結合房屋坐落情況,臨時編號到戶。地名管理部門編制門(樓)牌詳址后,應及時予以調整。

          因房屋被拆除等原因,戶口登記住址成為廢棄地址的,公安派出所應動員辦理整戶遷出登記。遷出前,暫停辦理分戶登記和除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專院校畢業(yè)生、退伍復轉軍人、被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落戶以外的遷入登記。

          第二節(jié)集體戶

          第十三條【單位集體戶】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因需要掛靠戶口的人數(shù)較多(一般不少于10人),憑下列證明材料,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用于掛靠當?shù)責o住房的本單位職工的戶口:

         ?。ㄒ唬┡鷾蕟挝怀闪⑽募蚪M織機構代碼或營業(yè)執(zhí)照;

          (二)擬設立集體戶房屋屬本單位的權屬證明;

          人才市場以及具有一定規(guī)模、符合產業(yè)發(fā)展方向的眾創(chuàng)空間、特色小鎮(zhèn)、企業(yè)孵化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用于掛靠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yè)生、技術工人、職業(yè)院校畢業(yè)生等符合當?shù)芈鋺粽咭?guī)定引進人才的戶口。

          一個單位只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第十四條【部隊集體戶】團級以上駐浙部隊憑擬設立集體戶房屋的權屬證明或上級部門出具的營房證明,可以在駐地申請設立部隊集體戶,用于掛靠隨軍家屬的戶口。

          第十五條【學生集體戶】具有相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專院校),因招生需要設立學生集體戶的,可以憑相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證明,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有多個校區(qū)的,可以分別設立學生集體戶;學生應當在經常居住的校區(qū)登記戶口;學生在學期間變動校區(qū)的,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第十六條【社區(qū)集體戶】根據實際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村(社區(qū))或鄉(xiāng)(鎮(zhèn)、街道)為單位設立社區(qū)集體戶,用于掛靠戶口已在本村(社區(qū))或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縣(市)或設區(qū)市市區(qū)范圍內無住房又無處掛靠戶口居民的戶口。

          第十七條【集體戶管理】設立集體戶的單位應指定專人協(xié)助管理集體戶口,保管集體戶戶口簿。

          集體戶戶口登記住址可填寫設立集體戶的房屋或辦公場所地址。設立集體戶的單位搬遷、合并的,應向現(xiàn)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申請,辦理該集體戶整戶遷入新址登記。

          喪失集體戶設立條件的,設立單位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動員掛靠戶口人員辦理遷出登記,并及時予以注銷。

          第三章出生登記

          第一節(jié)國內出生

          第十八條【辦理原則】嬰兒(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下同)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愿原則。

          第十九條【申請】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憑下列證明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嬰兒的《出生醫(yī)學證明》;

         ?。ǘ└改鸽p方的居民身份證;

         ?。ㄈ╇S父或隨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ㄋ模└改傅慕Y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非婚生育的嬰兒申請隨父落戶,或婚生申請隨《出生醫(yī)學證明》未記載父母信息一方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一并提供父母雙方共同確認嬰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因出國、服刑等特殊原因,難以提供父親、母親一方或雙方居民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簿的,申請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或者提供無法提供證件的證明。

          第二十條【集體戶成員子女】在同一設區(qū)市內,嬰兒父母一方戶口為家庭戶、一方戶口為集體戶的,嬰兒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為本地集體戶(學生集體戶除外)、另一方為設區(qū)市外家庭戶,或者雙方均為集體戶的,憑集體戶設立單位同意落戶、父母雙方在本地無住房證明,可以隨父或隨母在集體戶申報。

          第二十一條【軍人子女】父母雙方均為現(xiàn)役軍人的,嬰兒可以在其父親或母親部隊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

          父母一方為現(xiàn)役軍人、一方為居民的,嬰兒隨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其中母親為現(xiàn)役軍人的,還可在母親部隊所在地申報。

          第二十二條【在校學生子女】父母雙方戶口均屬大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學期間所生子女可以在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戶口屬大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學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一方申報。

          第二十三條【華僑國內生子女】父母雙方或一方原戶口在本省,因定居國(境)外戶口被注銷,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憑《出生醫(yī)學證明》、父母在國外取得居留權或作為外國公民的身份證件、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十四條【父母死亡的出生登記】出生登記時,父母雙方因死亡、失蹤等原因戶口均已被注銷的,憑嬰兒的《出生醫(yī)學證明》、父母戶口被注銷證明、嬰兒與其他監(jiān)護人關系證明或說明等材料,嬰兒可以隨取得合法監(jiān)護權的其他監(jiān)護人申報出生登記。

          因父母死亡、失蹤等原因,難以確認父母子女關系,無法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的,憑村(社區(qū))等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父母戶口被注銷證明或聲明等材料,可以由監(jiān)護人或本人在取得合法監(jiān)護權的其他監(jiān)護人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十五條【特殊情形】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二節(jié)國境外出生

          第二十六條【國外出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在本省,本人出生在國外、具有中國國籍、現(xiàn)居住本省且未滿18周歲的,憑以下證明材料,可以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在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非中文的,需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或經公證的翻譯件);

         ?。ǘ┍救嘶貒褂玫闹腥A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旅行證件、父母回國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ㄈ└改鸽p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

         ?。ㄋ模└改傅慕Y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本人國外出生證明登記的父母信息與實際申報父母信息不一致,或無法提供父母結婚證明的,應當由本人父母書面聲明,并提供國內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二十七條 【港澳出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在本省,其在香港或澳門生育、獲準回內地定居的嬰兒,憑下列證明材料,可以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ㄒ唬┍O(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

          (二)嬰兒的出生證明;

         ?。ㄈ┕矙C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回內地定居的相關證明;

          (四)嬰兒及父母回內地使用的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ㄎ澹└改鸽p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

          (六)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第二十八條【臺灣出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在本省,其在臺灣地區(qū)出生、未取得臺灣居民身份的嬰兒,憑下列證明材料,可以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ㄒ唬┍O(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

         ?。ǘ雰旱某錾C明;

         ?。ㄈ雰杭案改富卮箨懯褂玫耐ㄐ凶C;

         ?。ㄋ模└改鸽p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ㄎ澹雰焊改傅慕Y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需提供嬰兒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

          第三節(jié)收養(yǎng)落戶

          第二十九條【福利機構撫養(yǎng)兒童落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打拐解救的兒童被社會福利機構撫養(yǎng)的,應當憑下列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ㄒ唬墜耄▋和┗厩闆r證明;

         ?。ǘ簳r未找到親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證明;

         ?。ㄈ┧诘乜h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并簽訂的代養(yǎng)協(xié)議;

          社會福利機構首次申報棄嬰(兒童)戶口登記的,還應查驗該機構的資格證明。

          第三十條【養(yǎng)子女落戶】收養(yǎng)關系依法成立后,被收養(yǎng)人未辦理戶口登記的,收養(yǎng)人可以憑《收養(yǎng)登記證》或事實收養(yǎng)公證書、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收養(yǎng)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被收養(yǎng)人的戶口登記;被收養(yǎng)人已辦理戶口登記的,收養(yǎng)人可以申請辦理未成年被收養(yǎng)人的戶口遷入登記。

          第三十一條【私自收養(yǎng)棄嬰落戶】私自收養(yǎng)的棄嬰(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jiān)護人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收養(yǎng)登記申請,并提交《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等證明材料。符合收養(yǎng)登記條件,辦理收養(yǎng)登記,領取《收養(yǎng)登記證》的,按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辦理該棄嬰(兒童)的戶口登記;不符合收養(yǎng)登記條件,當事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的,經采集人像、指紋、DNA信息,排除被拐賣、失蹤等情形,確認被私自收養(yǎng)的棄嬰(兒童)屬無戶口人員且符合擬落戶地登記戶口政策規(guī)定,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可以以非親屬關系在當事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戶口登記。

          第四章死亡登記

          第三十二條【申請】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由其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贍養(yǎng)人、利害關系人或者集體戶協(xié)管員、村(社區(qū))委員會等申報義務人,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死亡證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一)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

         ?。ǘ┕?、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認定書或非正常死亡證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ㄋ模浽岵块T出具的已火化證明;

         ?。ㄎ澹﹪ň常┩忉t(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原件及翻譯件,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確認死亡證明;

         ?。┢渌軌蜃C明死亡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依職權注銷】對群眾檢舉、工作發(fā)現(xiàn)或通過政務信息交換共享獲取的死亡未注銷戶口人員信息,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調查,確認死亡事實,獲取死亡證據證明,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注銷死亡人員的戶口。

          第三十四條【注銷業(yè)務】辦理死亡登記時,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死亡人員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死亡人員頁加蓋戶口注銷章,登記死亡時間、原因,繳銷其居民身份證,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注銷其戶口。屬單獨立戶的,還應當繳銷居民戶口簿。

          第三十五條【恢復戶口】被注銷戶口人員重新出現(xiàn)的,本人或申報義務人應當及時向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核實無誤后恢復戶口。其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xiàn)的,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辦理。

          第三十六條【暫住地死亡注銷戶口】在非戶口所在地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查明的死亡人員身份信息和死亡情況書面告知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無法查明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機關應當將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第三十七條【遷移死亡注銷戶口】在戶口遷出后、辦理戶口遷入登記前死亡的,憑死亡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有關戶口遷移證件、死亡證明等材料,申報義務人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人員的戶口遷入和死亡登記。

          第五章戶口遷移

          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條【遷移原則】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居住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移。

          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原則,實行戶口遷入地條件準入制。

          第三十九條【申請】符合遷入地落戶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遷移人或其監(jiān)護人、擬遷入戶戶主,可以憑下列證明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一)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ǘ┻w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遷入后單獨立戶的,提交房屋權屬證明);

          (三)本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與申請遷移事由直接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落戶地選擇】除遷往農村地區(qū)以及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遷入地明確的戶口遷移外,申請辦理戶口遷入登記時,遷移人應當按以下順序確定落戶地,填寫具體遷入地住址:

          (一)本人及直系親屬在遷入地有住房的,按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順序,結合本人實際居住情況,以房屋坐落地址為遷入地住址;

         ?。ǘ┻w入地無住房,遷入地城鎮(zhèn)地區(qū)的家庭戶親友同意掛靠戶口的,可以以城鎮(zhèn)親友戶口登記住址為遷入地住址;

         ?。ㄈo住房,也無親友同意掛靠戶口的,以本單位或人才市場集體戶地址為遷入地住址。

          第四十一條【省內遷移】除大專院校學生入學和畢業(yè)戶口遷移等特殊情形外,省內戶口實行網上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其中,設區(qū)市市區(qū)或縣(市)范圍內的戶口遷移(以下簡稱市內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跨設區(qū)市市區(qū)或縣(市)范圍的戶口遷移應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準后,再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第四十二條【省外遷入】除大專院校學生入學和畢業(yè)戶口遷移外,省外戶口遷入本省,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準,縣級公安機關簽發(fā)戶口準遷證。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fā)的戶口遷移證等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第四十三條【遷往省外】本省居民戶口遷往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遷入地縣級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遷證和居民戶口簿,簽發(fā)戶口遷移證,辦理戶口遷出登記。

          第四十四條【離婚遷出】一方因離婚等原因,提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xié)議等證明材料,申請遷出戶口,另一方不同意遷出,不提供居民戶口簿的,經勸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以辦理戶口遷出登記。

          第二節(jié)市外遷入

          第四十五條【遷入條件】申請由設區(qū)市市區(qū)或縣(市)外戶口遷入(包括省外遷入和省內遷入,簡稱市外遷入)的,遷移人的年齡、年限、學歷、就業(yè)等基本情況,應當符合遷入地規(guī)定的具體條件。

          第四十六條【夫妻投靠】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確立夫妻關系后,一方戶口申請投靠另一方的,憑結婚證和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屬于被投靠方的權屬證明辦理。其中,被投靠方戶口在城鎮(zhèn)地區(qū)的,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的權屬可放寬至其配偶、父母、子女。

          與父母同戶一方應征入伍被注銷戶口,與公婆或岳父母實際居住生活的另一方,憑結婚證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子女在當?shù)厮幼》课莸臋鄬僮C明,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公婆或岳父母處。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戶口申請投靠父親或母親的,由其父親、母親或遷入戶戶主憑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或《收養(yǎng)登記證》辦理。

          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戶口申請投靠撫養(yǎng)方的,憑人民法院判決書或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方的離婚協(xié)議辦理;申請投靠非撫養(yǎng)方的,需提交父母雙方同意遷移的證明。

          被投靠方父親或母親戶口掛靠在集體戶的,不予辦理。

          父母雙亡,與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憑父母死亡證明或因死亡戶口被注銷證明、關系證明或監(jiān)護證明等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處。

          第四十八條【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年父母,申請戶口投靠城鎮(zhèn)地區(qū)成年子女的,憑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被投靠子女的房屋權屬證明辦理。與城鎮(zhèn)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提交《浙江省居住證》的父母,不受年齡限制。老年父母申請戶口投靠杭州市城區(qū)成年子女的,還應當符合外地身邊無子女、子女全部或多數(shù)在杭州市區(qū)等條件(其中80周歲以上老年人不受此條件限制)。

          第四十九條【居住城鎮(zhèn)落戶】實際居住生活在縣級市市區(qū)、縣人民政府駐地鎮(zhèn)和其他建制鎮(zhèn)城鎮(zhèn)的,憑《浙江省居住證》、房屋權屬證明或符合當?shù)芈鋺粽咭?guī)定的租賃房屋證明等材料,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入。

          實際居住生活在設區(qū)市(除杭州市區(qū)以外)城區(qū)的,憑《浙江省居住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憑證材料、參加城鎮(zhèn)社會保險的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符合當?shù)芈鋺魲l件的租賃房屋證明等材料,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入。戶口登記在本省滿五年,申請遷入實際居住地在城鎮(zhèn)地區(qū)的,不受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參加城鎮(zhèn)社會保險限制。

          達到當年杭州等市城區(qū)積分落戶分值的,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第五十條【引進人才落戶】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落戶的,憑《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等材料辦理。

          持有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或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引進人才申請落戶的,憑資格證書、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憑證等材料辦理。

          往屆大專院校畢業(yè)生申請落戶的,憑畢業(yè)證書、學歷證書、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憑證、參加城鎮(zhèn)社會保險的證明等材料辦理。

          其他符合遷入地引進人才目錄的引進人才,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申請辦理遷入登記。

          第五十一條【博士后落戶】博士后人員憑省級以上人事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等材料,可以到設站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的,憑省級以上人事部門的介紹信等材料,可以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登記。

          第五十二條【突出貢獻人員落戶】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設區(qū)市級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門評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先進工作者、優(yōu)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申請落戶的,憑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等材料辦理。

          第五十三條【工作調動落戶】因工作調動,申請在工作地落戶的,憑縣級以上組織或人力社保部門的調令、接收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

          第五十四條【家屬隨遷】根據本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申請辦理落戶時,與遷移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隨遷。

          第五十五條【家屬隨軍落戶】駐浙部隊軍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憑師(旅)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隨軍證明、干部或士官的任命書、軍人工作證、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可以向軍人駐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隨軍家屬遷入所在部隊集體戶登記。

          第五十六條【其他落戶】符合條件的軍隊離退休人員、水庫移民及其他人員申請市外遷入的,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

          第三節(jié)市內遷入

          第五十七條【市內遷居】戶口登記在本設區(qū)市市區(qū)或縣(市)范圍內,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或宅基地使用權,符合本規(guī)定立戶條件的,憑房屋權屬證明,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登記。其中由城鎮(zhèn)地區(qū)遷往農村地區(qū)的,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設區(qū)市市區(qū)或縣(市)城鎮(zhèn)地區(qū)無住房證明。

          房屋有多個權利人,權利人之外的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經全部權利人同意。

          第五十八條 【三投靠】符合本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夫妻投靠、第四十七條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和第四十八條老年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規(guī)定,申報市內戶口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應當直接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登記。

          第五十九條【直系親屬投靠】戶口登記在本設區(qū)市市區(qū)或縣(市)范圍內,與城鎮(zhèn)地區(qū)房屋的權利人具有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父母關系的,經權利人同意,憑房屋權屬證明、全部房屋產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同意遷入聲明、關系證明,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遷入地房屋屬租賃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集體土地房屋、軍產房等情形的,僅限房屋權利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房屋產權共有人不同意遷入的,不予辦理。

          第六十條 【社區(qū)集體戶落戶】因離婚、拆遷、房產轉讓等原因需要遷出戶口的家庭戶成員,或不符合單位集體戶掛靠條件的集體戶成員,應當及時辦理戶口遷出登記。

          確無他處落戶的,憑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設區(qū)市市區(qū)或縣(市)范圍內無住房證明,可以申請將戶口掛靠在現(xiàn)戶口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

          第六十一條【依職權遷移】房屋所有權或公有住房承租權發(fā)生轉移的,該房屋原有戶口人員應當及時主動遷出戶口?,F(xiàn)房屋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承租人提交承租權證明等材料,要求遷出該房屋原有戶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戶主將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無法通知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后,可以直接將該戶整戶遷至房屋所在地社區(qū)集體戶。

          房屋轉讓合同對戶口遷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第六十二條【暫停辦理】因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升級、數(shù)據遷移及人口統(tǒng)計核對數(shù)據等工作需要,經市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核準并對外公布,可在全市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登記各項業(yè)務。暫停辦理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四節(jié)大專院校學生

          第六十三條【入學遷出】考取大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將戶口遷往學校的學生集體戶。選擇將戶口遷往學生集體戶的,可以憑新生錄取證明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登記。學校開學后,遷出地公安派出所不再辦理。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不具有軍籍的,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被宗教院校錄取的新生,不辦理戶口遷出登記。

          第六十四條【入學遷入】大專院校新生申請戶口遷入登記的,憑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和落戶新生的戶口遷移證辦理遷入登記。

          新生入學時戶口遷出的,應當及時辦理遷入學生集體戶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應當憑戶口遷移證,向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登記。

          已將戶口遷入本省學生集體戶的本省籍學生,在學期間確因需要,憑與父母關系證明等材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準,可以將戶口遷往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父母現(xiàn)戶口所在地。

          第六十五條【轉學遷移】在學期間被批準轉學,要求將戶口遷往省內其他地區(qū)的,憑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要求將戶口遷往省外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學生因故退學、肄業(yè)或被開除學籍的,憑學校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應當將戶口遷往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畢業(yè)遷出】已將戶口遷入學生集體戶的學生,畢業(yè)時,學??梢詰{提交的畢業(yè)生戶口遷往地,辦理戶口遷出登記。畢業(yè)生個人申請辦理戶口由學校遷往就業(yè)地的,憑畢業(yè)證書、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等材料辦理;申請辦理戶口遷往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憑畢業(yè)證書辦理。未能取得畢業(yè)證書的,憑結業(yè)證或肆業(yè)證或學校證明辦理。

          因就業(yè)地發(fā)生變化,需要更改戶口遷移證遷移地址的,憑原戶口遷移證和畢業(yè)證書、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等材料,換領戶口遷移證。

          入學時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畢業(yè)時申請將戶口遷往外省就業(yè)地的,憑畢業(yè)證書、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等材料,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登記。

          第六十七條【就業(yè)落戶】畢業(yè)當年已辦理就業(yè)手續(x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憑戶口遷移證、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等材料,在就業(yè)地申請遷入登記。在就業(yè)地,畢業(yè)生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有住房的,戶口可登記在該住房地址;沒有住房的,可將戶口掛靠在親友處;無住房,又無親友掛靠的,可將戶口掛靠在就業(yè)單位集體戶或當?shù)毓簿蜆I(yè)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入學時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本省籍畢業(yè)生,畢業(yè)當年已辦理就業(yè)手續(xù)的,可以在就業(yè)地直接辦理戶口遷出、遷入登記。

          第六十八條【原籍落戶】畢業(yè)時申請戶口遷往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畢業(yè)當年未辦理就業(yè)手續(x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憑戶口遷移證、畢業(yè)證書等材料,可以向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現(xiàn)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遷入登記。

          第六章戶口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

          第六十九條【一般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事項時,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登記,并提交與申報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發(fā)現(xiàn)登記差錯的,應當及時申報更正;經調查核實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更正。

          第三節(jié)姓名

          第七十條【用字】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中的字,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少數(shù)民族和被批準入籍人員,應當使用漢字姓名申報戶口登記。

          第七十一條【姓氏登記】出生登記時,嬰兒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監(jiān)護人申請并出具嬰兒與所選取姓氏人員之間關系證明等材料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ㄒ唬┻x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

          (二)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的;

         ?。ㄈ┥贁?shù)民族公民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取名。

          第七十二條【姓名登記】出生登記時,嬰兒姓名應當與《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一致。父母雙方一致同意并申請變更《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姓名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按《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再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并將《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第七十三條【變更姓氏】姓氏登記后,符合本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

          (一)父母離婚、再婚,選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或繼母姓氏的;

         ?。ǘ┮婪ū皇震B(yǎng),選擇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姓氏的;

         ?。ㄈ┥恕⒌朗窟€俗或出家的;

          (四)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七十四條【變更名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一)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別混淆或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

         ?。ǘ┟种泻小锻ㄓ靡?guī)范漢字表》以外字的;

         ?。ㄈ┮婪ū皇震B(yǎng)或收養(yǎng)關系變更的;

         ?。ㄋ模└改鸽x婚、再婚的;

         ?。ㄎ澹┥?、道士出家或還俗的;

         ?。┯衅渌斃碛纱_需變更名字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變更程序】符合本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由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并提交有關更改姓名理由的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變更未成年人姓氏或名字的,應當經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一致同意;變更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姓名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第七十六條【不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姓名登記:

         ?。ㄒ唬┥暾堊兏彰碛刹徽敵浞值?;

         ?。ǘ└錾掌谖礉M三年,或變更姓名未滿三年再次申請變更姓名的;

         ?。ㄈ┱诜袒蛳拗迫松碜杂傻男姓幜P尚未執(zhí)行終結的;

         ?。ㄋ模┮蚴判袨楸涣腥雵乐厥胖黧w名單的;

          (五)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調查以及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七)其他不予辦理變更姓名的情形。

          第二節(jié)出生日期和性別

          第七十七條【出生日期登記】 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shù)字填寫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

          出生登記時,出生日期按《出生醫(yī)學證明》的記載。出生日期不詳?shù)臈墜?,由收養(yǎng)機構或收養(yǎng)人確定一個出生日期,不得明顯超出合理年齡范圍。

          第七十八條【申請】出生日期不得更改。確因申報或登記錯誤等原因,造成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不一致,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出生日期登記確屬錯誤且合法、確鑿充分的原始證據證明,以及本人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原始證據證明主要包括能夠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醫(yī)學證明》、可以佐證出生日期的母親分娩病歷檔案等醫(yī)學文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等戶籍檔案,人事檔案,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各種原始憑證材料。

          第七十九條【特殊情形】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雖不能直接證明現(xiàn)戶口登記出生日期錯誤,但與親屬年齡比較分析,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存在明顯邏輯差錯的,公安派出所應予受理,并開展調查核實,按照實際情況予以更正。

          第八十條【干部變更出生日期】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認定,出具出生日期認定函,并按國家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八十一條【不予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更正出生日期:

          (一)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出生登記時使用《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相一致的;

         ?。ǘ┮迅^出生日期的;

          (三)所提供的原始證據證明合法、確鑿充分性不夠,難以確認戶口登記出生日期錯誤的;

          第八十二條【性別及變更】戶口登記的性別,按照《出生醫(yī)學證明》的記載,填寫男或女。

          因實施醫(yī)學變性等原因造成性別變化的,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性別,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ㄒ唬﹪鴥热夅t(y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

         ?。ǘ┍救嘶蚱浔O(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

         ?。ㄈ┳兏说木用駪艨诓竞途用裆矸葑C;

          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且不在同一戶的,還應當提供監(jiān)護人與申請變更人的關系證明。

          第三節(jié)公民身份號碼和民族

          第八十三條【公民身份號碼】公民身份號碼是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為每個公民編定的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

          公民身份號碼不符合國家標準,重號或錯號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告知并動員本人辦理更正登記。

          第八十四條【變更】辦理更正出生日期、變更更正性別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同意、辦理變更更正登記時,重新編號賦碼,并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辦理公民身份號碼變更登記。

          變更更正登記后,因辦理涉及公民身份號碼內容的相關事宜需要,當事人可以向公民身份號碼變更更正地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申請出具《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

          第八十五條【民族登記】戶口登記的民族,根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并登記,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

          辦理嬰兒出生登記時,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共同選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作為嬰兒民族成份。棄嬰等民族成份不能確認的,按照收養(yǎng)人的民族成份或由收養(yǎng)機構確定。與外國人結婚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按照中國公民一方的民族成份確定。

          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應當填寫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寫什么民族,并在民族名稱后加注“入籍”。

          第八十六條【變更條件】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ㄒ唬└改富橐鲫P系發(fā)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不同的;

         ?。ǘ└改富橐鲫P系發(fā)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ㄈ┢涿褡宄煞菖c養(yǎng)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申請人,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年滿二十周歲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受理。

          第八十七條【申請】申請辦理變更民族成份的,應當由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ㄒ唬┰O區(qū)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同意變更民族成份證明;

         ?。ǘ┍救嘶蚱浔O(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

         ?。ㄈ┳兏思捌涓改傅木用駪艨诓竞途用裆矸葑C;

          變更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征得本人同意。戶口不在同一戶的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監(jiān)護人與變更人的關系證明。

          第四節(jié)戶主及其他項目

          第八十八條【戶主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居民戶口簿和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原戶主或新戶主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戶主:

          (一)房屋所有權或承租權發(fā)生變更,現(xiàn)房屋的權利人或承租人申請變更的;

         ?。ǘ┰瓚糁鲬艨谶w出的;

         ?。ㄈ┮蚍邸⑺劳?、失蹤、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等原因,原戶主戶口被注銷的;

         ?。ㄋ模┢渌枰兏鼞糁鞯那樾?。

          變更戶主時,房屋有產權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戶主。不能商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臨時戶主,不簽發(fā)該戶的居民戶口簿。

          戶主為唯一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因死亡、失蹤被注銷戶口的,由戶內成員(掛靠人員除外)商定新戶主。不能商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臨時戶主。

          第八十九條【與戶主關系】戶口登記的與戶主關系,本人是戶主的,登記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等登記具體稱謂。

          變更戶主時,應當同時調整戶內成員與戶主關系。

          收養(yǎng)關系依法成立,被收養(yǎng)人辦理戶口登記后,收養(yǎng)人可以申請將居民戶口簿中養(yǎng)子女常住人口登記卡的“與戶主關系”登記內容,由養(yǎng)子女關系變更為子女關系。

          第九十條【曾用名】戶口登記的曾用名,填寫本人曾經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多次變更姓名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曾用名,只登記姓名變更人最近一次的姓名。

          第九十一條【出生地】戶口登記的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的實際地點,城市填至區(qū)或縣級市,農村填至鄉(xiāng)鎮(zhèn)。出生地不詳?shù)臈墜?,以發(fā)現(xiàn)地或收養(yǎng)人、收養(yǎng)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

          實際出生地與戶口登記不一致、出生地行政區(qū)劃調整的,可以申報變更出生地。

          第九十二條【籍貫】戶口登記的籍貫,填寫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填至縣(市、區(qū))級行政區(qū)劃。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父親是外國人或《出生醫(yī)學證明》未記載父親信息的,隨母親籍貫。籍貫不詳?shù)臈墜耄顚懯震B(yǎng)人籍貫或收養(yǎng)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qū)劃。父母有一方籍貫是臺灣省籍的,子女的籍貫可以隨父或隨母。經批準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填寫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本人實際籍貫與戶口登記不一致、籍貫地行政區(qū)劃調整或被收養(yǎng)隨養(yǎng)父籍貫的,可以申報變更籍貫。

          第九十三條【其他項目變更】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兵役狀況、身高、職業(yè)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發(fā)生變化、與實際不一致或出現(xiàn)差錯的,憑本人的學歷證書、結婚證等有效證件或憑證材料,可以申報變更更正登記。其中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等登記內容,與教育、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門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主管部門登記為準。

          第七章注銷與恢復、補登戶口

          第一節(jié)入伍退伍人員

          第九十四條【入伍注銷戶口】公民應征入伍的,應當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應征入伍通知書和居民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因入伍被注銷戶口,不收回其已申領的居民身份證。

          第九十五條【學生入伍注銷戶口】戶口在學生集體戶的大專院校學生應征入伍的,學校應當憑兵役機關提供的應征入伍名單,向學校學生集體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應征入伍學生為應屆畢業(yè)生的,入伍報到前,其戶口應當遷往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父母現(xiàn)戶口所在地后,予以注銷。

          戶口在原籍的大專院校學生應征入伍的,應當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應征入伍通知書和居民戶口簿,向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被軍事院校錄取具有軍籍的,應當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錄取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第九十六條【依職權注銷戶口】應征入伍后未辦理注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應征入伍名單等證據材料,履行告知程序,注銷其戶口。

          第九十七條【恢復戶口】軍人退伍、轉業(yè)或復員的,應當由本人憑下列證明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一)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安置證明;

         ?。ǘ┍救说木用裆矸葑C和退伍證、或轉業(yè)證、復員證;

         ?。ㄈ┞鋺舻木用駪艨诓净虮救思芭渑嫉姆课輽鄬僮C明;

          異地安置的,還需提供入伍前公安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第九十八條【開除人員恢復戶口】被軍隊開除軍籍、除名或退回的,應當由本人憑部隊或兵役機關出具的證明,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登記。家庭住址在本縣(市)或設區(qū)市市區(qū)范圍內變遷的,可以向現(xiàn)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并提交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第九十九條【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處理】辦理退出現(xiàn)役人員恢復戶口登記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注銷戶口登記與現(xiàn)申報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部隊更改身份信息的證明,在查明事實,確認身份信息后予以辦理。

          第二節(jié)出境入境人員

          第一百條【加入外國國籍注銷】已取得外國國籍的,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以下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ㄒ唬┍救巳〉猛鈬鸵笞N戶口的情況說明;

          (二)外國簽發(fā)的有效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

          未注銷戶口登記,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通知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已喪失中國國籍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告知程序,注銷其戶口登記,繳銷其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零一條【加入中國國籍落戶】獲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由本人憑批準入籍或復籍證明、落戶地居民戶口簿或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向批準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定居港澳臺注銷】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定居的,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自行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居民身份的,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關于定居和要求注銷戶口的情況說明、港澳臺定居證明或身份證明等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零三條【港澳臺居民來浙定居落戶】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含已喪失臺灣居民身份的原本省籍居民)獲準來浙定居的,由本人憑設區(qū)市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定居的相關證明、落戶地居民戶口簿或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向批準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第一百零四條【出國定居注銷】短期出國,不注銷戶口。

          已出國定居的,由本人、戶主或近親屬憑駐在國居留資格證明和護照等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交回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零五條【回國落戶】華僑獲準回國定居的,由本人憑護照、《華僑回國定居證》和落戶地居民戶口簿或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因出國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外定居的,由本人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或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非華僑身份確認證明、末次入境使用的證件、書面情況說明等證明材料,向出國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第一百零六條【國外收養(yǎng)注銷】外國人在國內兒童福利機構收養(yǎng)兒童,辦理收養(yǎng)登記后,由兒童福利機構憑省民政廳簽發(fā)的《涉外送養(yǎng)通知書》、《涉外收養(yǎng)登記證》等材料,向被收養(yǎng)兒童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其戶口登記。

          第三節(jié)失蹤人員

          第一百零七條【失蹤登記】居民失蹤,下落不明的,其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贍養(yǎng)人、利害關系人或者集體戶協(xié)管員、村(社區(qū))委員會等申報義務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失蹤登記,公安機關應當積極查找。被尋回或查明其下落的,應當及時申報尋回登記。

          第一百零八條【宣告失蹤注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的,由其戶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憑宣告失蹤判決書,向被宣告失蹤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第一百零九條【申報失蹤注銷】失蹤超過2年,經查找仍無下落的,申報義務人憑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失蹤登記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已經失蹤超過2年以上證明等材料,可以向失蹤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第一百一十條【凍結與解除】失蹤超過2年,申報義務人未履行申報注銷登記義務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經調查核實,確認失蹤事實,所領導審核批準,可凍結人員的戶口,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義務人。被凍結的戶口,限制辦理戶口登記(注銷類業(yè)務除外)、居民身份證、補錄照片、出具戶籍證明等業(yè)務和對外信息服務等業(yè)務。

          被戶口凍結的當事人重新出現(xiàn),當事人本人或者申報義務人提出申請,或公安機關工作中發(fā)現(xiàn)符合戶口凍結的條件已經消失的,經凍結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并核準后,解除凍結的戶口。

          第一百一十一條【依職權注銷】失蹤人員戶口被凍結超過一年以上、且經核查未發(fā)現(xiàn)失蹤人員重新出現(xiàn)的,經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后,可以注銷失蹤人員的戶口登記。

          第一百一十二條【恢復戶口】被注銷戶口失蹤人員重新出現(xiàn)的,本人或申報義務人應當及時向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其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后重新出現(xiàn)的,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的生效判決書辦理。

          第四節(jié)無戶口人員

          第一百一十三條【刑滿釋放人員恢復戶口】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的,在刑滿釋放或假釋后,應當由本人憑監(jiān)獄管理部門出具的《釋放證》、《假釋通知書》等證明,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登記。

          原戶口注銷地不具備落戶條件、申請異地恢復的,還應當提交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第一百一十四條【監(jiān)外執(zhí)行人員恢復戶口】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現(xiàn)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應當由本人憑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或監(jiān)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yī)決定等證明,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原戶口注銷地不具備落戶條件、要求異地恢復戶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第一百一十五條【婚嫁被注銷戶口的無戶口人員】原戶口登記在本省農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后至今無戶口的人員,憑現(xiàn)居住地未落戶證明等材料,可以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登記。

          第一百一十六條【其他無戶口人員】因特殊情況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單位、個人可以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未登記戶口原因,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調查核實,確認確屬無戶口人員,且符合擬落戶地登記戶口有關政策規(guī)定;采集本人人像、指紋、DNA信息,確認非被拐賣、失蹤人員的,報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可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八章證件檔案管理與信息查詢

          第一節(jié)證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遷移證件管理】除大專院校學生入學和畢業(yè)時的戶口遷移等特殊情形外,本省范圍內戶口遷移不再簽發(fā)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

          戶口由省外遷入的,由遷入地縣公安局或不設區(qū)的市公安局或市轄區(qū)公安分局簽發(fā)戶口準遷證。戶口遷往省外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發(fā)戶口遷移證。

          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仍符合遷入地落戶條件的,持證人可以向原簽發(fā)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新的證件,憑新的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第一百一十八條【戶口簿的作用與制發(fā)】居民戶口簿是證明居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定證件,是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其登記內容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主要登記內容一致。

          立為家庭戶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制發(fā)居民戶口簿。

          立為集體戶的,制發(fā)集體戶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記卡,由設立集體戶的單位確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換補領戶口簿】居民戶口簿污損、殘缺不能辨認,以及變更戶主、遷移或補登戶口的,可以制發(fā)新的居民戶口簿,收回原居民戶口簿。

          丟失居民戶口簿的,由戶主憑書面申請和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

          集體戶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丟失的,由單位戶口協(xié)管員或該登記卡信息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單位同意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

          補領新的居民戶口簿后,原居民戶口簿作廢;丟失的居民戶口簿找到的,應當及時上繳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二十條【集體戶戶口簿申領】單位集體戶、部隊集體戶、社區(qū)集體戶成員,因辦理相關事務需要,可以憑以下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僅含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

         ?。ㄒ唬┍救说木用裆矸葑C和書面申請;

         ?。ǘ┰O立集體戶單位同意制發(fā)證明;

          (三)戶口所在地縣(市)或設區(qū)市市區(qū)內無住房證明。

          居民戶口簿節(jié)本僅證明申請人戶口登記信息,不能用于辦理戶口遷入、恢復戶口等事項。

          大專院校學生集體戶成員申領居民戶口簿的,不予制發(fā)。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提供戶口簿的處理】家庭戶成員因辦理結婚、離婚、購房、訴訟等事務需要使用居民戶口簿,戶主或保管人不愿拿出居民戶口簿的,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或其他證明材料,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戶籍證明。

          第二節(jié)檔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常表】常住人口登記表是證明居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

          辦理戶口首次登記、恢復、遷入、變更姓名等事項時,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為申請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申請人應當對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登記的內容進行逐項核對,并簽字確認。發(fā)現(xiàn)登記錯誤,應當場要求更正。

          公安派出所應當將常住人口登記表以戶為單位、一人一表,按照街巷門牌號碼的順序進行編排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戶籍檔案建立】 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出生、死亡、遷入、遷出、變更更正、注銷恢復等項目分類,妥善保管戶口登記管理相關材料。各種證件、證明材料按照辦理的年、月、日順序每月裝訂后,與注銷戶口人員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各類人口統(tǒng)計年報表一并永久保存。查詢戶籍資料、人口統(tǒng)計等日常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簿冊應當分類歸檔,長期保存。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管】戶籍檔案應當分類統(tǒng)一編排并制作封面,寫明類型、日期,存放于專用檔案柜、檔案室,由專人保管。

          尚在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及尚未裝訂的辦理材料,應當存放于戶籍窗口專用檔案柜。

          檔案柜及檔案室應當落實防火、防光、防潮、防蟲、防鼠、防盜、防高溫等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戶籍檔案不得外借,無關人員不得翻閱,未經批準不得查閱,查閱檔案必須登記。

          第一百二十五條 【電子檔案】辦理戶口登記管理業(yè)務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錄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按照電子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實現(xiàn)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同步規(guī)范管理,方便查詢使用。

          第三節(jié)信息查詢

          第一百二十六條 【司法機關查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國家安全機關等司法機關及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因辦案需要,憑查詢人的工作證件、介紹信(調查函),可以向本單位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人口信息,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戶口登記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條 【律師查詢】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應當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和注明律師姓名、查詢事由、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介紹信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調查函,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人口信息,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戶口登記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條 【自訴案件查詢】自行起訴案件的當事人,因訴訟需要查詢被訴人的人口信息登記內容的,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xié)助調查函,可以向本人或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被查詢人信息模糊、不準確的,不予查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政府部門查詢】政府有關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憑單位介紹信和查詢人的工作證、居民身份證,可以向單位或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人口信息。

          第一百三十條 【個人查詢】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本人和戶內成員的信息。本人戶口掛靠在親友家庭戶或集體戶的,只能查詢本人信息。

          為避免重大利益損失或因尋親訪友等特殊情形確需,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或單位介紹信,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以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人口信息。在征得被查詢人同意后,可以告知查詢人相關查詢結果。

          第一百三十一條 【戶籍證明出具】能夠用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寫明用途的書面申請,可以向相關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相應戶籍證明:

         ?。ㄒ唬┮蚣彝ッ艿仍?,無法取得居民戶口簿,經核實確需出具的;

         ?。ǘ┪瓷觐I居民戶口簿的集體戶人員因辦理社會事務需要的;

         ?。ㄈ┮虮救诵彰?、出生日期、性別、民族等項目的變更更正,需要辦理單位出具變更更正情況說明的;

         ?。ㄋ模┥暾堅浲瑧魰r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本人與曾經同戶人員間家庭關系的;

          (五)本人現(xiàn)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沒有登記,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檔案資料有記載的;

         ?。┥暾埐檎?、核對本人與已故直系血親戶籍檔案資料的;

          (七)其他屬于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職責,當事人已經申報、戶籍檔案有記載的信息。

          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宗教信仰、職業(yè)、血型、服務處所等非公安機關主管事項,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相關證明。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密責任】人口信息及戶口登記信息涉及公民隱私,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法違規(guī)對外泄露。

          第九章辦理程序與法律責任

          第一節(jié)辦理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條 【當場辦理事項】下列事項,由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

         ?。ㄒ唬┘彝舻牧簟⒎謶?;

         ?。ǘ┪礉M5周歲國內出生嬰兒的戶口登記;

         ?。ㄈ┏彰⑿詣e、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外,其他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更正;

         ?。ㄋ模┺k理持戶口準遷證、《入學通知書》等證件證明的戶口遷出登記,簽發(fā)戶口遷移證;

          (五)市內戶口遷入(城鎮(zhèn)遷往農村除外),大專院校畢業(yè)生畢業(yè)當年落戶,戶口遷出登記;

         ?。┳N戶口登記(依職權注銷戶口登記除外);

         ?。ㄆ撸┗謴蛻艨诘怯洠ㄍ宋檗D業(yè)、刑滿釋放、監(jiān)外執(zhí)行等異地安置落戶的除外);

         ?。ò耍┲瓢l(fā)居民戶口簿,出具戶籍證明;

         ?。ň牛┢渌麘斢晒才沙鏊攬鲛k理的戶口登記事項。

          第一百三十四條 【派出所審批事項】下列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審批決定:

         ?。ㄒ唬┘w戶的設立;

         ?。ǘ╇y以提供嬰兒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出生登記;

         ?。ㄈ┮缆殭噙w移戶口,依職權注銷死亡、應征入伍、加入外國國籍、失蹤等人員的戶口;

         ?。ㄋ模┢渌麘斢晒才沙鏊鶎徟鷽Q定的戶口登記事項。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縣級審批事項】下列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審核,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

          (一)年滿5周歲或無法申領《出生醫(yī)學證明》嬰兒的出生登記,養(yǎng)子女戶口登記;

         ?。ǘ┳兏彰?、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

          (三)市外戶口遷入,本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由城鎮(zhèn)地區(qū)遷居農村地區(qū)的市內戶口遷移;

         ?。ㄋ模┏蜂N戶口登記事項,撤銷重復戶口;

         ?。ㄎ澹﹪饩惩馊藛T獲準來浙定居落戶;

         ?。┩宋檗D業(yè)、刑滿釋放、保外就醫(yī)等人員的異地安置落戶;

         ?。ㄆ撸o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

         ?。ò耍┢渌麘斢煽h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戶口登記事項。

          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區(qū)市戶籍管理部門審批事項】下列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初審,縣級公安機關復核,設區(qū)市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審批決定:

          (一)變更民族族稱、性別;

         ?。ǘ└刹扛錾掌?;

         ?。ㄈ┢渌麘斢稍O區(qū)市市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審批決定的戶口登記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申請】申請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由申請人攜帶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到有關公安機關辦理。除變更更正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事項外,本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的,憑委托人、受托人雙方居民身份證和委托人的書面委托書,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按規(guī)定可以由戶主代為戶內成員申請辦理的事項,戶主申請辦理時,應當提交該戶內成員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憑監(jiān)護關系證明代為辦理。

          通過政務信息交換共享獲取的房屋權屬證明、婚姻登記、學歷、社保等信息,經申請人確認,可以作為辦理戶口登記事項的所需要的證明材料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條 【受理】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申請材料齊全,屬本規(guī)定第一百三十五條事項的,應當當場辦理;屬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事項的,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zhí)。

          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可先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戶口登記事項補充證明材料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正、補齊材料。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審批時限】除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項外,對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七條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理完結。

          對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上報??h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簽署審核意見并上報;市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 【審核審批】審核或審批單位在審查審核申請時,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或證明材料等存疑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補齊證明材料,或退回公安派出所補充調查,或自行調查取證。對明顯不符合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或關鍵證據材料缺乏的,應當直接作出不同意的決定,并不予上報。

          對上報要求審批的事項屬下級單位審批權限的,上級審批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連同審批材料一并退回。自收到退回的審批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下級審批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的審批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補充材料】要求申請人補正補齊證明材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連同審批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2日內將《戶口登記事項補充證明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一百四十二條 【補充調查】上級審批單位要求下級審核單位補充調查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審批材料。收到退回審批材料后,審核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退回意見,逐一開展調查核實,并制作補充調查報告,報上級審批單位。未經調查或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以相同材料上報。

          第一百四十三條 【延長時限】審核審批期間,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在審批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審批時限10個工作日。

          為查清客觀事實,發(fā)函至外省或本省設區(qū)市外調查核實以及司法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核審批時限。

          第一百四十四條 【終止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審批:

          (一)在審批意見作出前,申請人當場書面說明理由,要求撤回申請的;

          (二)在審批意見作出前,申請人死亡的;

         ?。ㄈ┥暾埲俗允盏健稇艨诘怯浭马椦a充證明材料通知書》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補齊,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戶口審批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條 【流轉與送達】對作出審批同意決定的戶口登記事項,相關部門應當簽發(fā)相關證件、文書,連同審批材料一并于5個工作日內逐級退回公安派出所。

          對作出審批不同意,或審批終止決定的戶口登記事項,由當前審批部門簽發(fā)《戶口登記事項審批意見決定書》,連同審批材料一并于5個工作日內逐級退回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收到退回的審批材料或自行作出審批決定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不予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直接辦理或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的;

         ?。ǘ┲饕C明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的;

         ?。ㄈ┯孟嗤淖C明材料對同一事項重復申請的;

         ?。ㄋ模┺k理人的戶口屬非法登記或重復登記,應當撤銷登記的;

         ?。ㄎ澹┺k理人的身份信息存疑的;

         ?。┎粚儆诠矙C關管轄的;

         ?。ㄆ撸┥嫦优撟骷衮_取辦理的;

         ?。ㄆ撸┢渌挥枋芾砘蛑苯愚k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或直接辦理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其中,因申請人需要,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不予受(辦)理決定書》。

          第一百四十七條 【依職權注銷戶口程序】根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因死亡、應征入伍、加入外國國籍、失蹤等原因應當注銷戶口登記,但本人及其申報義務人未申報辦理的,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查清事實,填寫《依職權辦理戶口登記事項審批表》,經所領導審批,向本人或申報義務人下達《注銷戶口告知書》或通過公示,告知應當在30日內辦理注銷戶口登記。逾期未辦理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登記,并于2個工作日內告知。

          第一百四十八條 【依職權遷移程序】根據本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應當遷移戶口,但本人及其申報義務人未及時申報辦理的,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現(xiàn)房屋權利人的書面申請和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填寫《依職權辦理戶口登記事項審批表》,經所領導審批,向本人或申報義務人下達《遷移戶口告知書》或通過公示,告知應當在30日內遷出戶口。逾期未辦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將該戶整戶遷至房屋所在地社區(qū)集體戶,并于2個工作日向本人或申報義務人下達《遷移戶口辦理通知書》或公示。

          第一百四十九條 【法律救濟】因申請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未被受(辦)理或未被批準或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jié)撤銷登記

          第一百五十條【撤銷違規(guī)事項】發(fā)現(xiàn)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戶口登記事項辦理的,有關公安機關應查清違法違規(guī)事實,按照“誰登記、誰撤銷,誰審批、誰撤銷”原則,由原辦理該戶口登記事項的公安機關填寫《撤銷戶口登記事項處理決定審批表》,報經審批同意后,向當事人下達《撤銷戶口登記事項處理決定書》。

          根據《撤銷戶口登記事項處理決定書》,現(xiàn)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撤銷該戶口登記事項,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要求在30日內攜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證件(證明),辦理撤銷的后續(xù)事項。其中,騙取辦理的戶口遷移被撤銷后,現(xiàn)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加蓋戶口專用章的當事人原落戶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并通報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出具給當事人的材料、情況通報,經核實確認無誤,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為當事人恢復原戶口登記。

          第一百五十一條【撤銷重復戶口】一個公民應當有且只能有一個戶口。發(fā)現(xiàn)同一人擁有2個以上戶口的,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查閱戶籍檔案,詢問當事人、知情人,收集確鑿證據,把握政策界限,及時確認合法戶口和重復戶口,按照“保留合法、注銷重復”原則撤銷重復戶口。

          對確認的重復戶口,當事人對認定無異議,并向重復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注銷的,報經縣級公安機審批后,由重復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撤銷重復登記的戶口。當事人不愿意、不配合的,由重復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寫《撤銷戶口登記事項處理決定審批表》,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后,向當事人下達《撤銷戶口登記事項處理決定書》,要求在30日內攜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證件證明,辦理撤銷的后續(xù)事項。逾期未辦理的,重復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撤銷該重復登記的戶口,并告知當事人。

          重復戶口撤銷后,撤銷地和保留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記載撤銷戶口重復登記情況,留存證明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 【善后事項】戶口登記事項或重復戶口被撤銷后,當事人拒不上繳已制發(fā)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且繼續(xù)使用,造成后果的,由當事人本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當事人在辦理相關事務,需要提供證明時,撤銷地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具戶籍證明。

          第三節(jié)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法違規(guī)責任】申請人在申報戶口登記事項過程中,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guī)騙取辦理的事項,應予撤銷,并納入信用“黑名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內部檢查】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戶籍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單位本部門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負責,上級應當加強對下級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五條 【外部監(jiān)督】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并對外公布咨詢、舉報聯(lián)系方式,受理群眾咨詢、投訴、舉報辦理戶口登記事項遇到的問題。對投訴舉報,要逐一組織核查,反饋辦理結果。對規(guī)范辦理的民警、輔警,積極維護其正當權益;對違法違規(guī)辦理的責任人,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依紀查處。

          第十章附則

          第一百五十六條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嚴格執(zhí)行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五十七條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等均含本數(shù)(級)在內。

          第一百五十八條通過網絡或異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登記事項,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試行)》(浙公通字〔2008〕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