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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汕頭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更新時間:2022-09-16 22:50:25作者:智慧百科

        汕頭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汕頭市交通運輸局 汕頭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汕頭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汕頭市公安局 汕頭市商務局汕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汕市交〔2021〕53號

          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和互聯網融合發(fā)展,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現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汕頭市交通運輸局、汕頭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汕頭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汕頭市公安局、汕頭市商務局、汕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和互聯網融合發(fā)展,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汕頭經濟特區(qū)出租汽車客運條例》(下稱《客運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網約車實施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客運監(jiān)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細則,并直接負責金平區(qū)和龍湖區(qū)的網約車客運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部門依據職責開展執(zhí)法工作,監(jiān)督、指導區(qū)(縣)網約車相關執(zhí)法工作。濠江區(qū)、澄海區(qū)、潮陽區(qū)、潮南區(qū)和南澳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網約車客運監(jiān)督管理和執(zhí)法工作。

          工信、公安、商務、市場監(jiān)管、網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經營者

          第五條 在本市范圍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須符合《客運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要求,且在本市范圍內具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用于辦公、培訓和停車的場地,以及負責經營、管理、安全等人員。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經營區(qū)域為“汕頭市轄區(qū)”,許可期限為四年。

          第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xù)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合并、遷移經營場所、變更名稱等事項的,應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符合《客運條例》第十七條、《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外,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汕頭市注冊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小客車,純電動車輛軸距2590毫米以上,續(xù)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二)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初次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三)需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外觀與巡游車有明顯差別,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ㄋ模┓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囕v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先取得出租汽車從業(yè)資格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ǘ┸囕v所有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其名下不得存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且滿足以下兩項要求:首次申請的,申請車輛數應當不少于50輛;再次申請的,名下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完成駕駛員注冊手續(xù)。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交通運輸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毒W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ǘC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行駛記錄、應急報警、錄音錄像、數據實時傳輸等功能車載智能終端的憑證(合同或發(fā)票);

         ?。ㄋ模┸囕v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ㄎ澹┸囕v所有者為企業(yè)法人的,應當提交企業(yè)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復印件;

         ?。┸囕v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經營者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ㄒ唬毒W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

         ?。ㄈ┸囕v所有人為企業(yè),該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出租汽車從業(yè)資格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車輛退出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對于車輛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或需強制報廢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終止為車輛提供線上服務。已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未達到60萬千米及8年年限的(以先到期限者為準),有效期滿可以申請換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需持有有效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申請人申請,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客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核查并組織網約車從業(yè)資格考試,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出租汽車從業(yè)資格證。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市交通運輸部門初審通過后90日內完成申請參加從業(yè)資格考試。逾期不辦理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的注冊,通過網約車經營者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信息、與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等。

          有以下情形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駕駛員注冊信息:

         ?。ㄒ唬┡c網約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xié)議的;

         ?。ǘ{駛證被吊銷或注銷的;

         ?。ㄈ臉I(yè)資格證吊銷或注銷的;

          (四)網約車經營者暫?;蛲V狗盏模?/p>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網約車駕駛員、車輛和服務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主體責任,應保障自身和網約車駕駛員日常的經營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內部制度的要求。

          第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車輛行駛證在有效期內,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第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經營者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網約車經營者要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購、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履行風險告知義務,與駕駛員簽訂經營風險告知書,確保理性從業(yè)。

          第二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車輛牌照、運價及從業(yè)資格證等信息。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輪排候客、攬客,對網絡預約的乘客不得無故拒載或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guī)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對駕駛員有不符合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停止為駕駛員提供線上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在網絡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運價方案確立和變更要提前15天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經營者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yè)務。

          網約車經營者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fā)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yè)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fā)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機關報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xié)助。

          第二十三條 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督促網約車經營者落實各項制度,對不執(zhí)行的,通報整改并記錄到誠信考核成績,向社會公布;加強對網約車經營者、網約車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fā)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監(jiān)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投訴。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工信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協(xié)作,配合做好線上服務能力審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依網約車經營者或駕駛員申請,依法審查并辦理相關手續(xù);依法查處利用網約車平臺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依法承擔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違反市場監(jiān)督法律法規(guī)行為,對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依法監(jiān)管,并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網信部門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網約車平臺信息安全監(jiān)管工作。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協(xié)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客運條例》、《暫行辦法》對網約車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汕市交〔2019〕35號)同時廢止。

        本文標簽: 經營者  駕駛員  車輛  汕頭市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