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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咸陽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程

        更新時間:2022-09-20 19:08:51作者:智慧百科

        咸陽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程

          

          《咸陽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全面落實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政策,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陜西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186號)、《關于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fā)〔2019〕125號)、《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fā)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fā)〔2017〕23號)、《陜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程》(陜民發(fā)〔2019〕94號)以及其他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按照?;?、可持續(xù)、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堅持應保盡保、精準施保、公平公正、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構建標準科學、公開透明、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zhí)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第三條 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低保管理工作,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h(市區(qū))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是審批低保的責任主體。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zhèn)(街道)〕是申請受理、調查、審核低保的責任主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zhèn)(街道)做好救助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qū))可以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市本級、縣(區(qū))人民政府通過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設置公益性崗位、使用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等多種渠道, 按照《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的意見》( 陜民發(fā)〔2018〕68號)文件要求,配足配齊縣(區(qū))、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低保所需工作力量。

          第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將本級配套社會救助資金的3%-5%單獨列支為社會救助工作經費,并納入同級民政部門年初預算??h(區(qū))應按工作需求,按比例列支工作經費,列支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級在列支的工作經費中給予補助,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縣(區(qū))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低保對象認定條件

          第六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向戶籍所在的鎮(zhèn)(街道)申請低保。城市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居民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zhèn)且居住超過6個月、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認定為城市居民,其他情形的則認定為農村居民。

          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財產時,要嚴格執(zhí)行剛性支出扣減政策,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城市低保實行差額救助,農村低保實行分檔救助。

          第七條 戶籍狀況。申請人家庭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請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分別登記在城鎮(zhèn)或農村地區(qū)的,可選擇在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一起提出申請,分別按照城鄉(xiāng)低保標準核定補助水平。

          (二)在同一縣(區(qū))轄區(qū)內,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提出低保申請。

          (三)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戶籍登記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籍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戶口無法遷移的,同一縣(區(qū))轄區(qū)內,可選擇在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它家庭成員,應分別作出各自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聲明。

          (四)低收入家庭或未脫貧建檔立卡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及重病患者可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無需單獨立戶。

          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獲得重特大疾病醫(yī)療救助且治療后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重病患者須提供縣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相關醫(yī)療憑證。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家庭。城鎮(zhèn)居民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算,農村居民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攤算成按月)算。

          (五)長期在戶籍所在地縣一級行政區(qū)域以外定居的,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請。全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縣一級行政區(qū)域以外連續(xù)居住超過十二個月的,認定為區(qū)域外定居(常年在外務工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在外居住的除外)。

          (六)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提交其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聲明和有關材料,可向本人所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鎮(zhèn)(街道)單獨提出低保申請。按其所在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為城鎮(zhèn)或農村進行審核、審批。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讀期間,如戶籍遷出,可隨父母或監(jiān)護人在當地申請低保);

          4.其它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的人員;

          5.現役軍(警)官和士官;

          6.因特殊原因未辦理戶口登記,但有出生證明和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的新生兒;

          7.已經外嫁但由于離婚、退婚等特殊原因,實際和父母在一起生活的,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8.非婚生子一方出走和單親收養(yǎng)的子女;

          9.其他經縣(區(qū))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

          2.連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3.在監(jiān)獄服刑、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人員;

          4.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婚)人員;

          5.經鎮(zhèn)(街道)和村(社區(qū))核實,且在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報警,下落不明滿兩年的或被宣告為失蹤人的;

          6.享受孤兒待遇或特困供養(yǎng)的。

          第九條 家庭收入。指該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及實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yè)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yè)成本,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yè)、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2.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相關稅收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3.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所擁有的現金、金融資產以及不動產、實物財產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它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它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它不動產收入等。

          4.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單位、居民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撫、扶)養(yǎng)支出、經常性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5.其它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請人家庭成員月收入總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從事非農業(yè)生產的家庭成員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請或復審前6個月的平均收入確定;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家庭成員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請或復審前12個月內貨幣和實物的總收入(扣除直接生產經營成本)確定。

          1.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yè)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在戶籍地靈活就業(yè)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按照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外出務工、靈活就業(yè)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外出務工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或開具的收入證明工資低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無法確定務工地的,參照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經營凈收入。種植業(yè)收入以本地區(qū)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扣除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收割等成本);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養(yǎng)殖業(yè)、捕撈業(yè)等收入以本地區(qū)同等養(yǎng)殖(捕撈)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或總重量)核算(扣除飼料、防疫、雇工等成本);未到出欄季節(jié)的,不計算收入。經營企業(yè)的,按照企業(yè)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

          3.財產凈收入。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4.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fā)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養(yǎng)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金、失業(yè)保險金、商業(yè)保險金,按實際所得計算。有協議、裁決或判決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額計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人收入扣除戶籍地低保標準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人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的,不計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

          贍(撫、扶)養(yǎng)費=[贍(撫、扶)養(yǎng)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當地月低保標準×1.5]×家庭人口數×30%÷被贍養(yǎng)人數。

          實際得到的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高于上述規(guī)定的,按照實際得到的數額計算。

          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為城鄉(xiāng)特困供養(yǎng)人員或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造成家庭支出過大,實際生活困難的、未脫貧建檔立卡戶、低收入家庭的,視為暫無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不計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

          從政府或企事業(yè)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在申請低保時應計入家庭收入。計算方法為:在領取的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中扣除領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本人應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費和基本醫(yī)療保險等,將結余部分按當地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進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應當納入低保;如果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的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則一次性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補償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實際情況核定。對于除養(yǎng)老保險費外還確需扣除的其它保險費,由各縣市區(qū)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因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償費,應當扣除自住房屋購建重置費用和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本人應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應繳納的保險費。重置費用按照當地返遷房平均面積、平均價格和平均裝修費用計算。其結余部分按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戶不納入低保。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一次性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補償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實際情況核定。

          (三)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1.各級政府給予的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性補助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的生活補助;

          2.優(yōu)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護理費,烈士褒揚金;義務兵家庭按照規(guī)定享受的優(yōu)待金和高原條件兵的一次性獎勵金;城鎮(zhèn)退役士兵自謀職業(yè)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業(yè)地方經濟補助金;

          3.獎學金、助學金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4.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5.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獨生子女費、失獨家庭補助金、殘疾人定期生活補助、廉租住房補貼、高齡老人生活補貼、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基本生活補貼。醫(yī)療保險報銷的醫(yī)療費,醫(yī)療救助金,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6.中央確定的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礎養(yǎng)老金;

          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補貼(各類福利補貼等);

          8.必要的就業(yè)成本。

          (四)低保家庭剛性支出認定方法

          對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收入超出當地低保標準,但因病、因殘等剛性支出過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在計算家庭收入時適當扣減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yè)成本等自負部分。家庭剛性支出原則上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據實認定。

          剛性支出主要是指教育剛性支出、醫(yī)療剛性支出、住房剛性支出和殘疾保障剛性支出。

          1.教育剛性支出主要包括:學前教育保教費,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學歷教育學費和住宿費支出,基本職業(yè)技能培訓支出;其中確需就讀非公辦學校,且所需學前教育保教費、學費超過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按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標準計算。

          2.醫(yī)療剛性支出:重大疾病患者確需發(fā)生的基本醫(yī)療費用。

          3.住房剛性支出:城市居民申請人家庭無住房,或唯一住房已被有關部門鑒定為C級以上危房,或已申請住房保障(正在輪候期間)未領取住房補貼,為解決基本居住問題支出的租賃費用(人均建筑面積不得大于15平方米);農村居民的唯一住房已成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支出(人均建筑面積不得大于30平方米)。

          4.殘疾保障剛性支出:殘疾人進行康復治療、配備康復器具以及獲得殘疾人特殊教育等必要支出。

          (五)家庭剛性支出和其他成本扣減方法:

          剛性支出在家庭核算出的月總收入中予以扣除,家庭中同時有多種或多個同類對象的,進行疊加扣除。

          1.教育剛性支出扣減:在校學生分為兩類情形扣減,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內學生,扣減標準為每個學生200元;二是義務教育階段外學生(全日制本科前),扣減標準為每個學生500元。

          2.醫(yī)療剛性支出扣減:申請?zhí)峤恢掌?,前一年內患病群眾累計費用在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yè)保險、醫(yī)療救助結算后,個人自付部分在五千元以內的不予扣減;個人自付部分在五千元(含)至一萬元之間的,扣減500元;個人自付部分在一萬(含)至兩萬元以內的扣減1000元;個人自付部分在兩萬元(含)至五萬元之間的扣減2000元;個人自付部分在五萬(含)至十萬元之間的扣減3000元;個人自付十萬元(含)以上的扣減4000元。個人自付部分以醫(yī)療費用報銷信息或購藥費用憑據認定。

          患普通慢性病扣減300元(可以不依據票據,以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認定的慢性病進行對象認定);患重特大疾病需后期門診治療的扣減500元(有票據證明)。

          3.住房剛性支出扣減:租住房屋的根據房屋租賃合同予以認定,房屋租賃價格折合為每月每平方價格,在城區(qū)租賃房屋的以每個家庭成員15平方米核準,在農村租賃房屋的,以每個家庭成員30平方米核準。

          沒有租賃合同的不予扣減。

          4.殘疾康復恢復期剛性支出扣減:殘疾人康復恢復期費用按實際支出扣減,每月最高扣減不超過2000元,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性福利不作沖減。非康復期費用不予扣減。

          5.其他剛性支出扣減:

          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證實,家庭成員已參加(續(xù))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的,以個人身份參保當年的繳費標準按月核算扣減。

          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按照生產性固定資產總值和規(guī)定使用年限或平均使用年限按月核算扣減。

          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月)=生產性固定資產總值÷規(guī)定使用年限或平均使用年限÷12

          務工類就業(yè)成本,指到務工地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培訓費等,以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為準(依據票據)。在務工地需要租賃住房的,房租以租賃合同為準(租賃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算),合同金額明顯超出當地平均房租水平的,按當地平均房租水平計算扣減。

          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扣減按照實際支付給被贍養(yǎng)人、撫養(yǎng)人或扶養(yǎng)人的金額扣減,實際支付金額不是定數的,以申請或復審前六個月平均數核算,半年內連續(xù)三個月沒有支付的,不予扣減。

          第十條 家庭財產。

          家庭財產主要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名下的不動產和動產情況。

          (一)主要包括:

          1.不動產,主要包括家庭成員持有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2.動產,主要包括共同生活成員名下的金融資產、市場主體情況、車輛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價值物品等。金融資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yè)保險、互聯網理財、債權等;市場主體情況主要包括開辦或投資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情況;車輛主要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工程機械等。

          (二)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符合財產狀況規(guī)定:

          1.家庭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總值人均高于所在縣(區(qū))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指100馬力以上的拖拉機、收割機、播種機、旋耕機、粉碎機等)、工程機械(指起重機、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破碎錘、攪拌機等);

          3.擁有兩套(含)以上商品房(農村新自建房)或擁有別墅,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

          4.家庭實際生活水平和財產狀況明顯偏高。如新購貴重首飾、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費的,高標準裝修住房,在銀行有消費類貸款購買汽車、房屋等;

          5.擁有企業(yè)、注冊公司,且一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三)家庭財產的認定辦法:

          1.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fā)的不動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辦理網簽備案等信息認定;未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但經過核查確屬擁有不動產的按照實際情況認定;

          2.銀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主要參考一定時間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認定;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認定;商業(yè)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互聯網理財按照理財金額和實際收益認定;債權按照協議等文本信息認定。

          3.市場主體情況按照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4.車輛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yè)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認;

          5.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價值物品等,根據市場同類物品價格綜合評估;

          6.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必須的財產,可以在認定時予以適當豁免。

          家庭財產豁免: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二輪摩托車以及從事農業(yè)生產的低檔農用車、壁掛式空調(柜式空調如在致貧前已有的,可以豁免)、冰箱、電動自行車、液晶電視機、電腦(含筆記本電腦)、3000元(新機市值)以下手機、100(不含)馬力以下不從事經營的拖拉機、收割機、播種機、旋播機、粉碎機等在家庭財產認定中予以豁免,不作為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條件。

          第十一條 低保家庭認定輔助指標。

          (一)低保家庭認定輔助指標作為評估低保家庭是否存在隱瞞收入、財產狀況的參考依據,主要包括:

          1.家庭水、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單項支出在申請前一個季度內持續(xù)超過低保標準20%的;

          2.存在大額網絡購物行為,以單次網購金額500元(含)以上為準;

          3.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的、乘坐交通工具選擇飛機、列車軟臥、高鐵二等座以上、輪船二等艙以上等高消費情況;

          4.一年內有經常性的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的;

          5.有失信行為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二)輔助指標可通過自來水、電力、燃氣、通訊企業(yè)和互聯網企業(yè)、教育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相關企業(yè)提供的信息比對,或通過鄰里訪問調查了解。對于出現輔助指標超標的低保家庭,應重點核查其收入、財產狀況,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guī)定的判斷依據。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申請低保應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提出。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受理及審核

          (一)申請人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書(申請書應明確陳述申請人戶籍地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和身體狀況、財產和收入狀況、致貧原因等,并明確提出低保申請請求)、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授權書》,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鎮(zhèn)(街道)應當場受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1.鎮(zhèn)(街道)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等材料。不得讓群眾提交未享受低保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對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鎮(zhèn)(街道)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填寫《備案表》。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及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鎮(zhèn)(街道)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采取以下方式:

          1.入戶調查。調查人員由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駐村干部)或者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工作人員、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社會救助村協理員等組成,每組不少于2人。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和家庭收入、財產情況。申請人應如實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就業(yè)狀況、家庭財產、家庭收入、剛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關佐證資料。填寫家庭經濟狀況入戶調查內容,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2.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其它調查方式。

          (三)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鎮(zhèn)(街道)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社區(qū))為單位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小組由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村(社區(qū))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監(jiān)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代表和入戶調查人員、社會救助協理員等組成,總人數不得少于15人,村兩委會干部不得超過2人。每次參加評議會議的人數不得少于應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縣(區(qū))政府民政部門也可派員參加民主評議會。

          民主評議會由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主持進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講政策。宣講低保資格條件、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資金發(fā)放、動態(tài)管理等規(guī)定,宣布評議規(guī)則和會議紀律。評議小組人員與申請人有近親屬關系或其它利益、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2.介紹情況。民主評議小組介紹評議小組人員組成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人家庭人員構成、家庭成員收入、家庭財產以及日常生活狀況等調查核實情況。

          3.現場評議。評議小組成員向調查人員詢問相關情況,發(fā)表意見并進行討論,對不認可的項目應說明原因和理由。民主評議有爭議的,評議小組成員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成員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人員介紹的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投票表決評議。

          4.作出結論。評議小組現場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作出評議結論。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評議的,應即時匯總投票表決情況,實際到會的評議小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即表示該申請家庭所提供的經濟狀況和入戶調查情況是基本真實和完整的。不得以民主評議會投票表決結果來決定申請人是否可以享受低保。

          5.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情況和評議結果應當形成評議記錄,評議小組成員在評議記錄上簽字確認。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鎮(zhèn)(街道)應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和評議。

          定期進行復審的調查結果,可以不進行評議。

          (四)鎮(zhèn)(街道)應組織召開審核會議,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民政信息公示欄或低保公示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及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鎮(zhèn)(街道)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有異議的,對異議部分重新調查核實。

          (五)鎮(zhèn)(街道)應在受理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含公示時間),將書面審核意見,同申請人所有材料一并報送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審批。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zhèn)(街道)可不予受理或終止受理:

          1.申請人證明(聲明)材料弄虛作假;

          2.拒絕工作人員及有關部門(機構)入戶調查的;

          3.威脅、毆打、辱罵低保經辦人員或入戶調查人員的;

          4.申請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yè),連續(xù)3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工作的。申請農村低保的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yè)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5.法定贍養(yǎng)人、撫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有能力但不盡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zhèn)(街道)應及時上報取消或調整低保待遇:

          1.家庭成員有增減或家庭收入有變化的,上報調整低保待遇;

          2.連續(xù)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上報取消低保待遇;

          3.住址變更或聯系方式發(fā)生變更而不告知低保經辦機構,導致半年以上無法聯系的,上報取消低保待遇。

          第十四條 審批。

          1.資料審查??h(區(qū))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鎮(zhèn)(街道)上報的申請、調查、評議材料和審核意見,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全的,要及時發(fā)回鎮(zhèn)(街道)進行補充和完善。

          2.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資料審查完成后,縣(區(qū))民政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信息核對對象包括申請人、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和相關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等。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核對機構按照申請人授權,對低保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包括收入、財產及支出)進行核對。對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條件的,應終止審批,向申請人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告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鎮(zhèn)(街道)應對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h(區(qū))層面核對不了的信息,提交市級信息核對部門進行核對。

          3.入戶抽查??h(區(qū))民政部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它需要重點調查的申請,應100%入戶調查。

          4.會議審批。縣(區(qū))低保經辦機構應將調查審核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審批意見提交縣(區(qū))民政局局務會或辦公會進行審批,明確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納入低保的要明確批準申請人享受低保的檔次和月保障金數額。

          有條件的地方,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派員參與審批。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保障范圍,也不得把評議結果作為審批的唯一條件。

          5.審批公示。對批準納入低保的家庭,應當通過鎮(zhèn)(街道)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民政信息公示欄或低保公示欄將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擬補助金額張榜公示,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書面批準決定。對公示有異議的,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

          不予批準的,應當通過鎮(zhèn)(街道)給申請人送達《不予批準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書》,說明理由。

          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應在受理鎮(zhèn)(街道)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含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xù)。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縣(區(qū))級民政部門不批準納入低?;蛘邷p發(fā)、停發(fā)低保金決定不服的居民,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或設區(qū)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縣(區(qū))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低保金發(fā)放。低保金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農村低保實行分檔救助的,應當按照核定的救助檔次標準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經批準納入低保的家庭,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從批準之日次月起發(fā)放低保金。

          第十六條 實施分類施保。對于城鄉(xiāng)低保家庭中的7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按當地低保標準增發(fā)一定比例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1.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30%增發(fā)低保金;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50%增發(fā)低保金,多重殘疾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等級確定增發(fā)標準。

          2.重度殘疾人按本規(guī)程第二章第七條第四款認定,重病患者是指獲得重特大疾病醫(yī)療救助且治療后完全或部分喪失自理能力的人員。

          第四章 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十七條 縣(區(qū))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對象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實行低保家庭分類管理。鎮(zhèn)(街道)應當定期對低保家庭成員變化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區(qū))級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fā)、減發(fā)或增發(fā)手續(xù)。

          低保家庭要按分類管理的要求,在每次復核期前向鎮(zhèn)(街道)報告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

          A類(檔)為家庭整戶無勞動能力或家庭成員中有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B類(檔)為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wěn)定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C類(檔)為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每季度、農村每半年核查一次。

          第十八條 對實現就業(yè)或接受扶貧開發(fā)項目取得收入尚不穩(wěn)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家庭,實行“漸退幫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給予6個月的低保,農村可按原政策給予12個月的低保,殘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礎上再延長6個月低保,期間可不復核家庭經濟狀況。幫扶期滿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退出低保。漸退幫扶期內,對遭遇突發(fā)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返貧的,經鎮(zhèn)(街道)審核,終止?jié)u退幫扶政策,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

          第十九條 低保工作實行檔案和信息化管理。

          (一)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和鎮(zhèn)(街道)應建立低保家庭檔案分級管理制度,按照一戶一檔、以村(社區(qū))歸檔的要求,設立專柜保存。要按照民政部低保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依法依規(guī)對低保行政文書進行歸檔保存和銷毀。

          低保檔案原則上分為審批類和日常管理類。

          1.審批類:包括申請人提供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鎮(zhèn)(街道)上報的與該家庭申請低保相關的材料及低保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等。

          2.日常管理類: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停發(fā)、增發(fā)、減發(fā)低保金的審批表和有關審核材料,低保對象名冊,日常入戶調查材料等。

          審批類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該低保戶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類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對于法規(guī)政策要求必須具備的低保申請審批表、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告知書、審核審批公示單、不予批準通知書等行政文書,由市級民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樣表。

          (二)鎮(zhèn)(街道)要做好陜西省社會救助動態(tài)監(jiān)控系統(tǒng)家庭基礎信息的采集和錄入工作;縣(區(qū))級民政部門要分別做好系統(tǒng)基礎數據、資金接收、撥付數據的錄入和所轄地區(qū)系統(tǒng)基本信息的審查、糾錯等工作。

          第二十條 縣(區(qū))級民政部門要對低保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保障金額、分類施保等情況通過鎮(zhèn)(街道)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民政信息公示欄或低保公示欄進行長期末端公示。公示欄選擇便于群眾知曉的地點。公示中應當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深入推進“互聯網+救助”,積極推進低保網上申請、網上審核、網上審批,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實行網上申請審批的,鎮(zhèn)(街道)要及時將申請人的資料檔案等形成電子檔案錄入申請審批系統(tǒng)。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低保金發(fā)放遵循民政部門核定、財政部門審核、金融機構代發(fā)的原則,實行社會化發(fā)放??h(區(qū))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發(fā)放人員名單、發(fā)放金額,通過代理金融機構,將低保金直接撥付到低保家庭的個人賬戶。低保金應當按月發(fā)放到個人賬戶。條件不允許的農村地區(qū),低保金可按季發(fā)放到個人賬戶。低保人員死亡的,按月發(fā)放的從次月停發(fā)低保金;按季度發(fā)放的,從次季度停發(fā)低保金。低保對象價格補貼、節(jié)日補貼等臨時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足額發(fā)放到戶。

          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低保家庭和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用,不得直接抵扣低保對象的欠款、繳款、貸款等。

          第二十三條 縣(區(qū))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人員應嚴格按《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陜財辦社〔2019〕141號)規(guī)定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低保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督機制,加強城鄉(xiāng)低保事中事后監(jiān)管??h(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單獨或者會同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城鄉(xiāng)低保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和政策執(zhí)行、行政文書使用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指導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縣(區(qū))民政部門和鎮(zhèn)(街道)要建立和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要主動利用政府網站、公開查詢點、政務服務中心、新聞媒體、宣傳公告欄等渠道和載體向社會公開低保辦理事項、辦理條件、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審核、審批信息等。

          第二十六條 縣(區(qū))民政部門和鎮(zhèn)(街道)應當建立健全低保舉報核查制度,設立低保咨詢、舉報、監(jiān)督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jiān)督、舉報和投訴。嚴格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低保信訪事項。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登記、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和轉辦單位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陜西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第186號令)第七十一條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改革創(chuàng)新,建立糾錯容錯機制,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免于問責。

          第二十九條 將城鄉(xiāng)低保失信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個人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人員,縣(區(qū))級民政部門及時決定停止享受低保。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標簽: 低保  家庭  民政部門  申請人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