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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原市加強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更新時間:2022-03-31 02:02:20作者:未知

        太原市加強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

          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交通管理,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決定對電動自行車采取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電動自行車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zhuǎn)借、挪用、涂改、冒領或偽造電動自行車號牌。

          二、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應當保持車輛原貌,不得加裝棚架裝置、改裝動力裝置,以及有礙行駛安全的其它裝置。

          三、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靠車行道右側(cè)行駛。嚴禁占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

          四、電動自行車應當按信號燈指示通行,嚴禁闖紅燈、越線停車、轉(zhuǎn)彎或掉頭時不按規(guī)定通行。

          五、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需佩戴安全頭盔,雨天或夜間騎行著顏色鮮明的雨衣或易被識別的衣物,更利于保證人身安全。

          六、駕乘電動自行車行駛中遇公安民警檢查時,應當主動配合、停車接受檢查。嚴禁沖關闖卡、拒絕公安機關盤查、檢查。敬請廣大市民依法依規(guī)駕乘電動自行車,安全文明出行。

          解讀

          一、制定《工作措施》的必要性

          我市從2018年5月7日開始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掛牌管理。2019年底,我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為693108輛;2020年底,保有量為940073輛,比2019年增加246965輛,增長率為35.6%。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為1058696輛,增長率為29.5%。據(jù)部局統(tǒng)計:我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在全國36個大中城市排名中,居第12位。目前,我市電動自行車加裝棚架裝置、占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闖紅燈、不佩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仍較為突出,嚴重影響道路的有序暢通,危及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進

          一步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的通行秩序管理,是時代賦予我們的責任,是公安交管部門義不容辭的工作職責。

          二、《工作措施》主要內(nèi)容及解讀

           第一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zhuǎn)借、挪用、涂改、冒領或偽造電動自行車號牌。

          依據(jù): 《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jīng)登記并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套用、挪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條: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應當保持車輛原貌,不得加裝棚架裝置、改裝動力裝置,以及有礙行駛安全的其它裝置。

          依據(jù): 《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電動自行車;(二)在電動自行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技術參數(shù);(三)在電動自行車上搭篷、安裝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兒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高分貝喇叭、音響等設備。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短须妱幼孕熊嚬芾項l例》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靠車行道右側(cè)行駛。嚴禁占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

          依據(jù): 《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五)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cè)行駛”?!短须妱幼孕熊嚬芾項l例》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城市快速路行駛;(三)最高時速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限速標準;(十一)逆向行駛;(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電動自行車應當按信號燈指示通行,嚴禁闖紅燈、越線停車、轉(zhuǎn)彎或掉頭時不按規(guī)定通行。依據(jù): 《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三)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xié)管人員引導;(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短须妱幼孕熊嚬芾項l例》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需佩戴安全頭盔,雨天或夜間騎行著顏色鮮明的雨衣或易被識別的衣物,更利于保證人身安全。

          依據(jù): 《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cè)瞬扇∠铝写胧Wo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一)佩戴安全頭盔”;(三)其他安全措施”。

          第六條:駕乘電動自行車行駛中遇公安民警檢查時,應當主動配合、停車接受檢查。嚴禁沖關闖卡、拒絕公安機關盤查、檢查。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有關規(guī)定,公安民警可以依法進行盤問、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