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相關法律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受傷的當事人本身因為受傷需要治療從而導致了誤工所產生的相關的費用,這個里面包括了這個受害的當事人因為精神受到損害從而導致不可以繼續(xù)正常的進行工作或者是生活產生的相關的誤工費用。事故里面的當事人和這個當事人的親屬或者是相關的委托代理人由于自身需要對于這一起意外事故進行處理從而導致誤工所產生的勞動收入有所減少的需要進行補償的相關費用,這里面也包括了相關的死者家屬在給死者辦理相關的喪葬事宜這個時間段里面誤工所造成的的費用。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