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fā)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guī)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guī)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guī)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
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四)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任何自首的犯罪主體,在投案之后都必須交代的是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得將其他人的過錯承攬在自己身上,否則不能減刑。坦白可以節(jié)省案件審理的時間,而立功可以抓捕其他的犯罪主體,故此都是滿足在最后量刑時做減刑處罰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