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房屋租賃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xié)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房屋租賃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
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吨俨梅ā返?條內容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根據(jù)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yōu)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
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提訟。通過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雖然法律中允許出租人變更條件,但變更租賃條件需要建立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而不能有一方擅自進行條件的變更。若一方想要變更條件,但另一方不同意的話,這種情況下自然就無法達成一致,那么也就不會出現(xiàn)續(xù)約的可能了。
出租人基本簡介
依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須經租賃物所有人同意的,須征得所有人的同意。
一、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種人: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yè)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將財產占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
二、有權決定在租賃期滿后是否繼續(xù)將房屋出租。
三、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承租人將房屋轉租。
四、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有權責成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出租人有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權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損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承租人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有:
1、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是與他人調換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改變用途(拆改房屋結構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險,改變用途則是違約行為);
3、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
4、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5、故意損壞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要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