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shù)卣膹娏畹怯洐C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shù)卣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任何人不可以濫用利用工作上的權利,給與他人方便。金融機構職員利用自己工作上的方便,給與他人開具,允許發(fā)行證券的證明,不但該公司證券需要退回,該職員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