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離婚不離家算離婚。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和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憑證,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不應當再在一起同居。然而,有的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手續(xù)后,仍然同居,繼續(xù)共同生活,這也是合法的,只是由婚姻關系變成了同居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